邮电部关于邮电企业合同制工人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1:22:18 317 人看过

按照邮电部邮部〔1993〕135号文件通知,邮电企业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了使合同制工人与固定职工在保险待遇上相一致,便于行业管理,部决定在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同时,对合同制工人的保险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各邮电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含农民合同制工人,下同),在确定其岗位技能工资后,取消对其补偿的15%的工资性补贴。

二、各企业给合同制工人缴纳的15%的退休养老基金也不再另行提取缴纳,应按系统统筹规定的提取比例与固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并提取,纳入系统统筹统一管理。

三、合同制工人本人及其直系供养亲属的医疗保险待遇,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四、合同制工人调离邮电企业后,应按调入单位的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6: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养老保险相关文章
  • 邮电部、劳动部关于发布《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的通知
    为了完善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管理的需要,邮电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邮电通信行业工种范围,按照国家制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业已审定,现发布试行。邮电部于1987年发布的《邮电通信企业生产人员技术业务等级标准》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颁布后,将按国家职业分类中细类划分和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对此标准进行修订。
    2023-06-10
    171人看过
  • 邮电部关于工资总额弹性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意见》和部1994年工作安排,必须对邮电企业工资总额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宏观调控措施,加强自我约束,使邮电企业实发工资总额增长控制在适度的水平,既要做到工资的增长与邮电事业的发展相适应,又不能与社会总的工资水平差距过大。为此,对邮电企业现行工资总额弹性计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一、减少挂钩新增效益工资使用比例,将原工资总额弹性计划中挂钩新增效益工资按90%安排使用,调整为按70%安排全用。即:年度计划新增工资总额=当年工效挂钩新增效益工资×70%;年度计划工资总额=年度计划工资总额基数+年度计划新增工资总额。二、净化工资发放渠道,清理近几年地方政府出台的各项物价补贴,并在弹性计划范围内逐步纳入工资总额。三、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4〕37号文件规定将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一律计入工资总额的“津贴和补贴”中的津贴项内。因此,在核定199
    2023-04-22
    55人看过
  • 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电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市、区)邮电管理局、省(市、区)人民银行分行、重庆市分行、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人民邮电出版社、中国邮票总公司、人民邮电报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83)银发字第266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发出以后,全国各地的国营企业都根据文件精神,向人民银行办理国拨流动资金的移交手续。为了加强银行和邮电企业之间的密切协作,对邮电企业国拨流动资金交接的具体手续特作如下补充通知:一、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和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所属的企业,人民邮电出版社、中国邮票总公司、人民邮电报社要分别与企业所在地的银行将自有流动资金的数字核对清楚,并报经邮电部批准后,向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国拨流动资金的交接手续。二、各地(市)、县邮电局要向企业所在地银行提供情况,把自有流动资金核对清楚,经开户银行签注意见后,上报省(市、区)邮电管
    2023-06-09
    473人看过
  • 关于邮电企业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行业统筹管理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一九九二年99号令,劳动部、财政部同意邮电企业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行业统筹管理。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等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行业统筹,需认真作好与地方劳动部门的交接工作,各管理局要尽快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协商办理交接事宜,并负责指导下属企业作好具体的交接工作。部属各总公司所属企业可参照所在地邮电通信企业的交接办法执行。二、在与地方劳动部门协商后,各管理局的所属企业停止向地方缴纳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并详细列出已向当地劳动部门缴纳的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清单,并由原缴款单位收回款项。收回后暂列“应付款”,待移交工作结束后,集中缴存到各管理局、总公司统筹基金专户。三、移交工作最迟在年底前结束,各管理局、总公司届时将工作小结及基金移交情况填列本文附表报部。四
    2023-04-22
    379人看过
  • 邮电部关于邮电公安、保卫干部实行值勤办案岗位津贴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人发薪(1990)12号《关于提高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标准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邮电系统公安、保卫干部实行值勤办案岗位津贴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值勤办案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只限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企事业及所属单位的公安、保卫部门在岗值勤办案的公安、保卫干部。二、值勤办案岗位津贴标准比照纪检、监察、审计干部办案津贴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天补贴一元。离岗期间不发津贴。三、公安、保卫干部值勤办案岗位津贴所需经费,企业在留利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预算中解决。四、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2023-04-22
    287人看过
  • 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邮电通信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通知
    邮电通信是国家传达指示命令、组织经济活动、开展宣传教育的重要工具,也是国际交流和人民群众交往联系的重要手段。它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其技术业务政策、技术体制和规划建设必须集中统一。为保证我国邮电通信事业的正常发展,确保国家的通信机密和通信秩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国务院规定邮电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为了纠正当前非邮电部门违反规定经营邮电业务、邮电通信秩序混乱的现象,现就邮电通信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下列邮电业务由邮电部所属的邮电通信企业统一经营:电信公用网的市内电话、长途电信、电报、无线电移动通信、无线电寻呼、数据传输、图文传真,以及电话号簿的编印发行;信件和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邮票的发行和集邮品的制作。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非邮电部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电部门提供的或自身配置的电信设施和线路对外经营上述邮电业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非邮电
    2023-06-09
    400人看过
  • 邮电部关于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
    根据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补充通知》精神,同意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被委托监督的工程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办法如下:一、建设单位按委托监督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向被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交纳质量监督费,不委托的工程不交费。二、工程质量监督费列入工程概(预)算,在监督站接受委托并实施监督后分期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建设单位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付此项费用,但不得因此提高建管费在总概算中的比例,不另增加工程费用。三、工程质量监督费主要用于质量监督站的经费支出和购置仪表、设备。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3-06-10
    161人看过
  • 邮电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为了保障邮电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离退休人员的收入,随在职职工工资的增长而适当增加,部决定在建立邮电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之前,今年暂按下列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一、从今年7月起,每月给1994年6月底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领取离退休金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1.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工龄,每一年增加1元;2.在此基础上,再分别给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增加150元;给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增加80元;给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增加60元;给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增加40元;给退休人员增加30元。3.去年以来,已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给离休人员增加了离休金的,其标准高于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再执行第2条
    2023-04-22
    295人看过
  • 邮电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令第八十七号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发布施行。现就邮电部门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第八十七号令发布以后,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八日劳动人事部、邮电部发布的《关于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人的试行办法》即行废止。经我部致函劳动部,劳动部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九日以劳力字(1991)65号函复我部:“同意邮电企业对所需的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继续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作”。据此,各邮电企业可在上述两个工种中继续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具体招用办法,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第八十七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各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必须在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包括增员指标和自然减员指标)之内,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三、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招工条件是: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十七至
    2023-06-10
    57人看过
  • 邮电部关于审计人员实行外勤工作补贴的通知
    根据审计署,财政部审人字(1990)21号《关于提高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标准的通知》精神,现将邮电系统审计部门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勤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只限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企事业及以下单位审计部门外出执行审计任务的人员。二、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天一元执行,按实际外出执行审计任务的天数计发。三、外出执行审计任务的补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四、审计人员外出执行审计任务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2023-04-22
    216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邮电部关于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人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1994-07-07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邮电业务量大幅度上升,乡邮投递任务和线路维护任务日益繁重,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使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得到相应的补充和巩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劳动制度的指示精神,以及农村邮件报刊投递和电信线路维护工作的特点,应当采用多种用工形式,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发展农民承包和代办、委办网点等,同时,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增加的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应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现将《关于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人的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研究试行,并将试行情况、经验和意见告诉我们。附:关于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人的试行办法一、为了进一步改善农村邮电服务工作,确保通信畅通,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劳动制度的指示精神,以及农村邮件报刊投递
    2023-06-10
    159人看过
  • 邮电部、内务部、劳动部、中华邮电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处理解放前后邮电退休人员申请救
    各省、内蒙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各市邮局、电信局、中国邮电工会省、市委员会,各省、直辖市民政厅(局),各省、直辖市劳动厅(局)(东北、西藏地区除外):一、关于解放前或解放初期邮电系统退休职工生活困难请求救济问题经邮电部提出“……是项退休人员中生活确实困难合乎社会救济条件者,由各地民政部门救济。其他人员即不考虑给予任何救济,并由各地邮电部门予以说服教育,以消除或减少其存在的不满情绪,在进行工作时,各地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应予协助……”的建议,报经国务院第四办公室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日(55)国四周第十二号函指示原则上同意并交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现经本部、会研究,同意邮电部上项建议,今后对于解放前退休解放后停发养老金的电信职工及解放初期邮电系统退休人员申请救济问题,既按上述原则处理。二、处理邮电系统退休人员申请救济问题是一项繁琐而细致的工作,各地应以邮电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在调查研究、
    2023-06-09
    446人看过
  • 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0]460号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随着我省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日益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成为城镇企事业单位用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流动性强,易失业的用工特点。为了切实做好这一群体的失业保险工作,黔人社厅通[2010]460号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随着我省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日益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成为城镇企事业单位用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流动性强,易失业的用工特点。为了切实做好这一群体的失业保险工作,给他们提供更好的失业保障,按照省政府批示精神,现就我省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民合同制职工参保相关规定及待遇计算(一)城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从以下两种参保缴费规定
    2023-06-09
    269人看过
  • 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为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按照《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沪劳保(96)104号],现就工伤的认定工作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职业病和部分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见附件一),并对区县的认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按属地(企业所在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除市劳动保障局受理以外的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区县因管辖发生异议,报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管辖。二、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职工伤亡报告书》,作为工伤认定的申请;企业不提交《职工伤亡报告书》的,职工或其亲属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填写和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下列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取得相
    2023-06-05
    200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养老保险
    相关咨询
    • 关于四川省企业退休工资待遇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05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审批并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
    • 想要知道关于企业改制负责部门的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08
      1、整体改制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 2、部分改制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 企业关闭工伤待遇问题是多少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11
      下面为大家解答企业关闭工伤待遇问题:《损害赔偿法律手册3:工伤事故赔偿》主要内容: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人们愈发认识到损害赔偿需要在法律层面土依托法律文件来解决。但纯粹的法律文件因其专业性又使读者不易理解和适用。为了帮助读者更准确理解法律、更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我们组织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编辑了此套《损害赔偿法律手册》。本丛书专为常见损害赔偿的有效解决而精心设计,丛书共分为十一册。每册除收录损害赔
    • 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待遇是怎样的知识拓展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25
      工伤参考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
    • v述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规定及待遇是怎样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8
      v工伤医疗期及期间待遇 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如果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没有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提出申请。职工或其家属因职工工伤所享有的待遇如下: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需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需住院治疗的,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