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则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8 18:11:52 97 人看过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则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第二条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五条

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依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仲裁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仲裁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作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的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说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接收人应在复制件上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或签此字样。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并由当事人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原件还是复印件,接收人和提交人应在收据上签名或者盖章。收据一式两份,仲裁委员会与提交人各持一份。

二、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为查证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的真伪,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十六条

被诉人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申诉人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员会认可。

第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延长举证期限或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可以中止计算仲裁期间。

第二十条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仲裁委员会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二十一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员会认可,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四、质证

第二十二条证据应当在仲裁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仲裁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二十四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五日前提出,并经仲裁委员会许可。证人在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1日 07: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证人证言相关文章
  • 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的举证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的举证规则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的举证规则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举证、举证时限、质证、证据的认定):一、当事人举证1.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证据材料。2.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3.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以下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
    2023-06-10
    227人看过
  • 劳动仲裁是裁决什么争议?
    一、劳动仲裁是裁决什么争议?裁决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我们可以归纳为三类不同的人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第一类、申请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
    2023-06-03
    334人看过
  • 劳动争议应该保留哪些证据,劳动争议证据规则
    一、劳动争议应该保留哪些证据劳动争议应该保留的证据: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二、劳动争议证据规则劳动争议证据规则: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3.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分配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举证责任。5.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
    2023-04-26
    228人看过
  • 劳动争议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一、劳动争议案件中谁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承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也是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然而,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在很多情况下这一原则却不能给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救济。因此,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一般举证原则的例外,越来越多的被适用。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劳动争议案件中,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致使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我国劳动立法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以抵消这种实质上的不平
    2023-02-17
    97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暂行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在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前将授权委托书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无具体授权的,均视为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第四条劳动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本人仍应参加仲裁庭审活动。如当事人不参加庭审活动,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不作明确表态的,仲裁庭可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第五条委托代理人或其代理权限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另行书面告知仲裁庭及对方当事人。未书面通知仲裁庭的,仲裁庭仍认定原代理人的原代理权限。第六条委托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
    2023-04-29
    341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则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则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89-03-18生效日期:1989-05-01发布部门:广东省府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八日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总工会颁发)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时、正确处理劳动争议,制定本规则。第一章案件受理第一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诉方和具体的申诉理由、申请要求及有关证据;(三)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范围;(四)在规定申请时效内。第二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第三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即立
    2023-04-22
    455人看过
  • 仲裁调解中的劳动争议原则是什么
    一、仲裁调解中的劳动争议原则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原则如下:1.自愿原则;2.民主说服原则;3.公平公正原则;4.其他。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二、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是如下:1.先由仲裁庭通知当事人开庭事宜;2.然后当事人来参与庭审,由仲裁庭调查出庭人员的信息,说明仲裁庭的纪律;3.再主持仲裁,由各当事人陈述、辩论和质证;4.最后进行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决。三、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哪些材料1.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2023-07-28
    173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办案规则(试行)
    (1991年12月20日)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促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办案程序规范化,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争议案件,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首席仲裁员应由专职仲裁员担任并主持仲裁庭审理。简单的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各仲裁员进行调解。第三条仲裁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审核有关证据,对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进行调查。第四条仲裁庭开庭审理争议案件,应提前四天通知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开庭时,首席仲裁员应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第五条仲裁庭按以下程序审理:(一)听取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请求事项以及被诉人的答辩;(二)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三)进行调解;(四)调解未达成
    2023-06-09
    188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前置依据,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
    一、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前置依据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前置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二、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
    2023-06-21
    264人看过
  • 仲裁劳动争议需要哪些证据
    一、仲裁劳动争议需要哪些证据劳动仲裁必备证据有如下的: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3.填写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二、劳动仲裁出结果后被告不服怎么办劳动仲裁出结果后被告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三、劳动仲裁多久有结果劳动仲裁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
    2023-07-31
    184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规则与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规则相同
    一、劳动争议诉讼管辖第一,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作为确定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根据。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所确立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具有的特殊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地址相对固定,且劳动争议条件仲裁法第21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所以,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较为适当。劳动仲裁律师提示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管辖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却无权管辖劳动争议案件,这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极为不利。第二,由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织设置不统一,与法院的设置也不同,有许多市辖区尚未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甚至在某些直辖市只有
    2023-06-06
    208人看过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下)
    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第二十七条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三章仲裁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申请
    2022-11-20
    377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庭部分规则
    (一)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按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异议不成立的,决定驳回。(二)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诉人是否有正当理由,由仲裁委员会认定;申诉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认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以内申请仲裁委员会复议一次。(三)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由仲裁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指定仲裁员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参加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的仲裁活动,并负责指挥、维护仲裁庭秩序。(四)当事人、代理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准喧哗、吵闹,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实施其他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2.陈
    2023-06-09
    322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提交证据什么时候提交
    1、当事人(原被告、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证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当事人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被告、被申请人住所地不在辖区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仲裁委员会、法院辖区的相关证据。2、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还应提交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及证明原告收到仲裁文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一、起诉拖欠工资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员工起诉公司拖欠工资时,需要准备下面的材料:1、起诉状。2、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
    2023-03-14
    341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证人证言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哪些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哪些原则的原则是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15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第三者,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在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上的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方面的纷争无法调和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就成了解决问题的必经途径了。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处理程序简便、灵活、快速,注重调解,收费低等特点。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下列原则: (1)“三方原则”。就是由政
    • 劳动争议仲裁法实施细则的依据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1-11
      《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是为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而产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而产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 劳动仲裁争议录音算证据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1-01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但必须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中,录音证据要被采纳,需要满足以下两点: 1、不是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 2、录音清晰明确,内容能有效印证待证事实,并且通过司法鉴定等能确定录音对方的身份。只有满足以上两点,录音证据才可以保证其有效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第 四、五项的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实行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13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如果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如何举证的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26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由于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对等性,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了以下的举证责任: 1、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