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主观方面的范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4 14:35:34 170 人看过

一、哪些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主观方面的范畴

以下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

1.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使用、出售、出租他人作品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二、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1.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2.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3.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三、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怎么计算

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4.赔偿的数额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n(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n(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n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n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n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n(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n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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