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证和物证
书证,是指以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变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和仲仲裁中普遍存在,大量运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书证一般表现为各种书面形式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但非纸类材料亦可成为书证载体),如合同文件、各种信函、会议纪要,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图纸、图标等。
物证,则星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及其痕迹,凡是以其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损坏程度等物体的内部或者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及痕迹,均属于物证范畴。例如,在工程实践中,在对建筑材料、设备以及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证据,往往表现为物证这种形式。
在民事诉讼和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循"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芰规定,当事人"如需自己保存证搬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啄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光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但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实践中,常见的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带、录音带、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以及储存于软盘、硬盘或光盘中的电脑数据等。
视听资料虽然具有易于保存、生动逼真等优点,佩另一方而,视听资料也有辑易通过技术手段被篡改的缺点。因此,《景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并工规定》中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此外,对于未终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淡话取得的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
1、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证人就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即为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以提出书面证言,乱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昆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还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以及无正当理南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竹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或仲截机构所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还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四、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1、鉴定结论
在对建设工程领域诸如工程质量,造价等方面的纠纷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针对有关的专业问题,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应鉴定结论,是法院或仲裁机构据以查明案件事实,进行裁判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鉴定结论作为我国民事证据的一种,在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注意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清,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费用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于准许。
2、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民事诉讼法》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勘验笔录应由勘驻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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