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效保证人可先诉抗辩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3 21:51:51 160 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1994年11月22日,重庆市某某区某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重庆市某某区某厂(以下简称某厂)、重庆市某某区某某镇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签订《担保借款合同》1份,约定:由信用社向某厂提供贷款26.5万元,还款期限为1995年10月30日;xx村委会自愿作为借款方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当日,信用社向某厂发放了贷款26.5万元。贷款到期后,某厂未偿还借款。1997年7月12日、1998年12月5日,信用社向某厂、xx村委会催收借款,某厂、xx村委会均在催收借款通知单上加盖了公章。1999年7月9日、2000年9月23日,信用社向xx村委会催收借款,xx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在贷款催收通知单上签字认可。2002年12月26日、2003年3月24日,信用社向xx村委会发出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xx村委会按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xx村委会声明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在审理中,某厂未到庭参加诉讼,xx村委会辩称,信用社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免除。

二、裁判要旨

信用社与某厂、xx村委会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信用社与某厂约定还款期限为1995年10月30日,贷款到期后,某厂未还款,信用社于1997年7月12日、1998年12月5日、1999年7月9日、2000年9月23日对主债务人某厂或保证人xx村委会进行了催收,诉讼时效一直因中断而未超过。但从2000年9月23日起至2003年9月19日法院受理案件时止,信用社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信用社要求某厂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复利的主张不予支持。xx村委会提出信用社对某厂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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