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否有规定?
农村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是没有规定的,根据农村宅基地的相关管理规定,只要是在农村正常生活的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基本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而且房子后继有人,也没有出现长期控制废弃等情况,房子还是归产权人或是继承人所有。
那么,如果是农村的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的状态,并且无人修缮导致存在居住安全问题的,会根据房子的集体情况,予以整改或是拆除。当然,宅基地也是被集体所收回,并且对于户口已经迁移出去的农户,是无法再继续分配土地。
如果将自家的宅基地和房屋转卖给了别人,也就意味着后期所有与宅基地相关的权益都和你无关,除非可以重新分配获得土地,否则按照规定,是无法重新获得新的宅基地。
二、宅基地的特征;
1、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即每户农村村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拥有一处宅基地。按照本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因此,农村居民只能在户口所在村(村民组)内申请宅基地,不能到其他乡村(或村民组)内申请宅基地。这主要是对新申请宅基地而言,但因房产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等方式处理,也可以维护原状,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退出。这里还需说明的是一处宅基地不等于一宗地,宅基地是可以分开的,但面积应当累计计算。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并达到规定的面积标准,不得购买住宅,也不得到其他地区购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作为住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我国地域辽阔,人们的生活习惯和自然环境差异很大,各地对住宅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对宅基地的面积也相差较大,无法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原《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已作出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将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只能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这是本法确定的原则。由于目前农村居民点建设分散,农民宅基地超标较为普遍并且村内存在许多空闲地,形成“空心村”。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用地高达190多平方米,超过最高标准150平方米的27%。因此,今后农民建设住宅主要是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除实行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和灾后重建外,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
3、农村村民建住宅,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要公开、公平和公正,要按农村村民自治的原则,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由村民会议讨论是否有申请宅基地的资格。审批前,应当听取农村村民的意见,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批准宅基地,这是为了防止农村村民以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而采取的措施。但是村(或村民组)内由于两户的宅基地都未达到标准,而进行宅基地调剂,由其中一户申请宅基地的,不属此列,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
现阶段宅基地的确权工作才逐步落实完成,相信未来国家会陆续出台规范宅基地使用政策的一些法律制度或文件。但是现阶段,自建房上的这些宅基地的使用权根本就没有受到任何的限制。不过,使用时间长了,当事人也不要觉得宅基地就是自己的自有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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