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先生的妻子黄女士在丰台一家医院生孩子时因产后大出血不幸去世,悲伤的邹先生认为医院要负责,一气之下便将自己刚降生的女儿丢弃在医院3个多月之久。后该医院将他起诉到丰台法院。在法官的协调下,邹先生将女儿接回了家。当时不少媒体报道了此事。邹先生虽然把女儿接回了家,但他仍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引起妻子产后大出血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便与两个孩子和岳父母一起将医院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今天上午,此案有了一审结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医院存在一定过失,判决其赔偿黄女士的家人各项损失共计323867.53元。
2007年1月8日,黄女士入住医院待产,医生检查后估计胎儿体重可能在8斤左右。黄女士虽然是第二胎,但医院考虑其身高仅1.51米,前次分娩已9年,自然分娩有一定难度,故决定给黄女士施行剖腹产手术。当日下午14:50,黄女士剖腹产产下一女婴,体重7.9斤。手术后的晚上六点多,黄女士出现阴道出血多等现象,医院给予了治疗。到了晚上21点多黄女士出现呼之不应,面色苍白等症状。医院给黄女士输液治疗后,黄女士才苏醒。但到了22点多黄女士再次出现了休克状态,面色苍白,呼之不应,阴道大量出血约有800毫升,医院遂对黄女士实施子宫切除手术,术后黄女士处于昏迷状态。医院虽然请来外院医师会诊协助诊疗,但黄女士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黄女士的死因为:多脏器功能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休克,羊水栓塞,产后出血。
法庭上,医院辩称:医院对原告之妻的治疗没有任何过错,原告起诉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2007年1月8日,原告之妻入我院治疗检查,医院妇产科大夫估计胎儿重量有4000克左右,而产妇的身高仅有1.5米左右,而且胎儿较大,医院医生将阴道分娩可能发生的问题向病人及家属进行了告知。产妇要求剖腹产,并要求产后绝育。产妇及其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表明要求做剖腹产。因生下的是女孩,原告又要求不做绝育;产妇死亡的原因是阳水栓塞,在医学上死亡率在80%以上。医院为产妇剖腹产过程中,完全按照剖腹产规定给予观察、记录,并积极采取措施,在抢救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2007年1月16日,经北京市尸检中心对产妇的尸体解剖检验证实,产妇死因系阳水栓塞。医院在该产妇的救治过程中采取的检查及治疗是适当的,抢救病人的态度是积极的。医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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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同意书是指患者在接受手术前,医生向患者或其代理人说明手术的风险、并发症和注意事项等,并经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的法律文件。手术同意书的目的是确保患者充分了解手术的风险和后果,并同意接受手术。手术同意书是医疗法律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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