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三章事故统计
第四章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程序,我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农渔发[1995]1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地掌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情况,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建立报告、统计工作责任制,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指定专人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损失包括:
(一)船舶损失:指船体、船上机械设备、通信设施及所载其他物品的损坏和灭失;
(二)人身伤害费用: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所产生的补偿费、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三)打捞和脱浅费用:指有关部门强制打捞及脱浅的费用;
(四)污染损害:指事故造成水域污染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清污费等。
第四条根据伤亡人数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等级分类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发生后,当事渔业船舶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渔业船舶、渔业企业及乡(镇)、村有关渔业管理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扼要报告给就近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接到报告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后,应立即报告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接到报告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在接到重大级以上(包括重大级)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后,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越级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应将特大级以上(包括特大级)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情况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尽可能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原因(风灾、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自沉等);
(三)当事渔业船舶资料;
(四)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情况;
(五)当事渔业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和需要救助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事故报告时,上述有关情况不详的,应在了解后及时补报。
第三章事故统计
第八条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填写《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见附件二),上报有关部门:
(一)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按月度和年度分别统计,填写《报表》上报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二)沿海各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按月度和年度分别统计,填写《报表》上报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三)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按月度和年度分别统计,填写《报表》上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四)内陆水域各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按月度和年度分别统计,填写《报表》上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第九条《报表》上报时间:
(一)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月报表和年报表应分别于次月的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上报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二)沿海各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月报表和年报表应分别于次月的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前,上报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三)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月报表和年报表应分别于次月的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上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四)内陆水域各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月报表和年报表应分别于次月的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上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第十条发现已上报的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漏报或统计错误,报告单位应在核实后,将补报和更正后的情况及时逐级上报至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按下列种类进行统计:
(一)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致损、造成人员伤亡或船舶翻沉;
(二)火灾:指船舶遭受雷击、爆炸、失火等,使船舶燃烧致损、造成人员伤亡或船舶翻沉;
(三)碰撞:指船舶与船舶(包括排筏、水上浮动装置)相互间碰撞致损、造成人员伤亡或船舶翻沉;
(四)触礁:指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上致损、造成人员伤亡或船舶翻沉;
(五)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或沉船、木桩、渔栅等水下障碍物致损、造成人员伤亡或船舶翻沉;
(六)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致损、造成人员伤亡或船舶翻沉;
(七)自沉:指船舶因装载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或人员伤亡;
(八)其他。
第十二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不在统计范围内: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抢劫、斗殴、走私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按以下规定进行统计:
(一)我国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碰撞事故,由双方船舶船籍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分别统计,造成的经济损失、沉船数、人员伤亡情况也由双方船舶船籍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分别统计;
(二)我国渔业船舶与商船、外国籍船舶或港、澳、台地区船舶及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不论责任归属,我方渔业船舶船籍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均要作统计;
(三)一次碰撞事故,无论当事船舶有几艘,均根据本条(一)或(二)规定按一次事故进行统计。
第十四条在同一风灾、火灾或碰撞事故中,受损船舶较多,各船籍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分别就本船籍港受损船舶,按一次事故统计,并由共同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一次事故统一汇总。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倾覆或沉没后又修复的,不按沉船统计,只统计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事故造成渔业船舶或船员失踪的,只统计失踪船舶或船员数,不统计经济损失;船舶失踪满三个月、船员失踪满六个月后再按船舶全损或船员死亡统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未经船舶登记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船舶发生的水上事故,也应按本规定报告、统计,但应在《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报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同时废止。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9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7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海关告知书
370人看过
-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的批复通知
13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373人看过
-
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的通知
411人看过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条主要内容是什么?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4为加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一条具体内容有哪些?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05申请渔业船舶船名核定,申请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船名申请表,交验渔业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的簿或企业法人营业,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应当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二)养殖渔船应当提交渔业船舶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三)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提交农业部同意租赁的批准文件;(四)申请变更渔业船舶船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五条内容是些什么?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4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通则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0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第七十九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劳动安全事故的有关规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1-10-10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起诉:(1)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4)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