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朋友李某向我借了10万元,李某称这笔钱是用于其朋友王某之母的手术救急,李某写了借条给我,并且陪我去银行,将10万元钱款直接转账给了王某。当初借条上写借一个月,如今快两年了,李、王两人互相推诿,至今一分钱也不还,眼看诉讼期限临近,我只能走司法途径,因为写借条和收款是两个人,请问一下,我该起诉谁呢?张女士
【解答】
张女士,您好。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只对合同当事方具有约束力。李某怎么说是李某的事情,李某把这笔钱借给王某那是此二人之间的事情,只是为了操作方便,李某认可给王某账户汇款就完成了借款行为,仍然符合借款合同实践性的要求。
一、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有什么不同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有以下这些不同: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3、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案例】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到太原市小店区某小区找被害人陈某的姐姐(陈某的姐姐系李某的情人,陈某与李某存在借贷纠纷),李某进入房间后发现陈某姐姐不在家,陈某在次卧睡觉,便想要和陈某发生性关系,陈某在反抗过程中说不欠李某的钱,李某听到陈某说的话后便停止了对陈某的性侵犯行为,但双方又因欠款事宜发生争执和打斗后,李某离开现场。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告知李某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见证下,提出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李某真诚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起公诉后,小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某为犯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本院承办检察官经认真审查,认为判决罪名定性准确,但认定犯罪未遂事实错误。被告人李某停止对被害人的侵犯行为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故依法提出抗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2020年12月1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抗诉意见,作出撤销原审判决,判处上诉人李某犯强奸罪,免于刑事处罚的终审判决。
二、抢劫罪与盗窃罪数额的区别
有这么一个案例,李某欲入张某家中行窃,遂于当晚悄悄潜入张某家中,欲盗取张某手机及现金。就在李某偷盗得逞之机,张某回家正好在家撞上李某。李某
遂欲逃走,但张某强行拦截并与李某发生搏斗。李某为逃离现场,遂拿出水果刀对张某说,“你再拦我,我就杀了你!”。张某于是不敢再有反抗。后经张某报案
后,李某被抓获。这个案例中事情经过很简单,那么应该怎么对李某的行为定性呢?
对这个案件,可能有很多人会认为李某是盗窃罪。但是综合分析这个案例,并不能将李某定性为盗窃罪或盗窃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而应该定性为抢劫罪。为什么呢?李某于张某家中行窃本应该定性为盗窃罪,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所有构成要件,但关键是李某后来被张某撞见而发生搏斗,并拿出水果刀加以威胁。这就产生了盗窃罪与抢劫罪的转化,也就是说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因为犯罪人李某在被张某发现其盗窃行为后已经实施了危害受害人安全的威胁行为,并有与受害人搏斗的行为,而受害人是受其威胁
而未能制止其对自己财产权的侵害行为。因此,本案应当定性为抢劫罪,而不能定性为盗窃罪或盗窃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处理。
诸如此类定性的区别与转化问题还有很多,比如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与转化等。以后将对此一一以案例形式来说明其区别及转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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