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松展追索工伤待遇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40:29 374 人看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洛民立终字第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松展,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鸿发,又名邢红欣,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阳县红旗煤矿。

法定代表人张继勋,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裴新江,系该矿党支部副书记,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西川,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王松展因与被上诉人宜阳县红旗煤矿追索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2008)宜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2007年6月12日,宜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宜劳裁(2007)6号裁定书驳回原告人要求被告支付工伤待遇的仲裁请求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已经丧失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松展的起诉。

王松展不服该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之夫邢锁成于1970年被宜阳县红旗煤矿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长期在井下工作,1985年查出矽肺病。1989年病重在家修养,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无效情况下,于1990年6月病逝。上诉人及其家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报销医疗费用并解决邢锁成死亡待遇,但被上诉人一直没有解决。上诉人多次到上级部门信访。2007年5月,上诉人到宜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支持。之后,上诉人不间断到法院立案未果,到县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又说不属于复议事项。最后在有关领导的督促下,法院立上案。18年来,众多单位相互推诿,致使上诉人应享受的待遇不能解决,为此提出上诉,请求中院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宜劳裁(2007)6号裁定书后,上诉人王松展未在规定的15日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王松展又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故原审驳回王松展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任昉皓

审判员:胡豫勇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常晓霞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9: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工伤待遇纠纷能先予执行吗?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2、由于近年来劳动仲裁案件较多,仲裁员人手不足等问题,导致经常会出现超出审判期限的情形。劳动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这种情况的案件
    2023-06-28
    467人看过
  • 工伤待遇及索赔法律
    我在学校食堂工作,为学生刷餐具放水,朔料管子被冻死,我拉下电闸打开管道活结,用煤气罐烘烤朔料突然发生爆炸,我的右眼被炸伤失明。属于工伤,按工伤理赔!你要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计算赔偿数额——要求赔付。不成,申请工伤赔偿纠纷仲裁维权!【注意】: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在出事故受伤后一年内提出。需提交1、身份证复印件,2、劳动关系证明,3、看病的病历资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23-05-05
    262人看过
  • 法院可以对工伤待遇纠纷案进行调解吗
    在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基础上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既可以由会议庭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调解。调解方案一般由当事人自己提出,法院不主动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但双方当事人共同请求法院提供调解的参考意见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作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书名,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但具备一定条件的,也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3)能够及时
    2023-04-26
    407人看过
  • 工伤待遇纠纷如何确定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
    2023-06-22
    155人看过
  • 工伤待遇纠纷应在多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待遇纠纷应当在30天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也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合格后,用人单位不理赔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争议仲裁。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建议按流程申请工伤鉴定,赔偿金额只能在鉴定等级后确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申报。公司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一年内申请认定。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根据不同的残疾等级,补偿是不同的。主要补偿为:医疗费用、一次性残疾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护理费等。一、如何进行工伤鉴定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
    2023-06-25
    499人看过
  • 工伤待遇方面的纠纷怎么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处理债务方面的纠纷有哪些注意事项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债权人在处理个人债务纠纷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1、个人借款可以约定无息借贷,但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经催告不还后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2、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
    2023-08-18
    248人看过
  • 劳动纠纷:工伤待遇问题的争议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待遇纠纷的,先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问题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表明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其勤工助学期间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2023-07-15
    71人看过
  • 常熟宣判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用人单位败诉
    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法院以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合理合法为由,判决驳回了常熟市鑫杰不锈钢有限公司拒绝向工伤受害者朱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朱辉系鑫杰公司裁剪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鑫杰公司曾为朱辉办理过工伤保险参保手续。2006年11月,朱辉工作时不慎被裁剪机轧伤右手,伤愈后未再上班。2007年2月,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朱辉受伤性质属于工伤。7月,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朱辉的工伤伤残情况进行了鉴定,最终确认伤残等级为九级。10月,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朱辉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作出裁决:一、解除朱辉与鑫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关系。二、鑫杰公司支付朱辉停工留薪期工资4400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万余元,共计7万余元。2007年11月,鑫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
    2023-04-23
    280人看过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有什么区别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该没有什么区别的,都是员工因工受伤以后工伤待遇享受方面产生的纠纷处理。不过,从字面上来理解,可以有点区别,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般是单位没有参加社保而形成的,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般应该是待遇享受之中的不合法或者不合理产生的1.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2.假如属于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则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
    2023-04-21
    487人看过
  • 王某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问:2005年4月,某大学食堂烟囱被大风刮倒,该校从临时找来王某帮助维修,维修费500元。王某在维修过程中不慎从房顶率下,摔成重伤。他要求学校给与工伤待遇。学校认为此事故不适用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王某与学校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由其自负。学校的做法对吗?答:本案关键是要判断学校与王某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对象是单位职工,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案中,王某是学校临时雇用的人员,他们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只是临时雇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王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民法调整。他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2023-06-10
    240人看过
  • 工伤待遇纠纷起诉状要怎么写
    工伤待遇纠纷起诉状原告:诉讼代理人:被告:住所:法定代表人:罗*;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廊开劳仲案字(2012)第75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22649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1月至今的住院伙食费63710元;3、判令被告支付扣押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必要的医疗费用109万元,其中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异体皮费40万元,仿耳费8万元,人工关节费15万,瘢痕治疗费20万元,专家会诊手术费4万元,药品费2万元。后期本身手术费10万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后期必要发生的手术相关费用485633.25元,伙食费457728.25,护理费16905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2000元;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重度残疾引发的赡养费185300
    2023-06-07
    376人看过
  • 工伤待遇纠纷算不算劳动争议?
    工伤待遇纠纷算不算劳动争议,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待遇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包括,单位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的争议,因为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因为辞退,离职引发的争议,因为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引发的劳动争议。工伤属于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
    2023-05-01
    242人看过
  • 工伤事故待遇引发的劳动纠纷
    一、案件基本情况2003年7月劳动争议申诉人刘某在被申诉人某有限公司工地上工作时,从3米多高的沿口上坠落地面,造成右脚胫骨粉碎性骨折,左脚跟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有关工伤事故的赔偿费用问题支付问题达成一份协议。根据协议规定,被申诉人某有限公司先行支付刘某2万元人民币,其他费用等刘某第二次手术后再行议算。2004年11月刘某出院后,要求被申诉人某有限公司支付第二次手术费用和伤残补助金,但是该公司拒绝偿付。刘某无奈委托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其工伤事故待遇纠纷。刘某认为该有限公司不仅未按规定向劳动部门进行工伤申报而且拒不在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盖章,造成其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刘某认为该公司出尔反尔,拒不履行承担刘某工伤保险待遇的承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而该有限公司认为刘某系他人自行带入工地,其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出于道义給付给刘某一笔费用,但是不可能给与工伤待遇款项。二、仲裁裁决仲裁委员
    2023-06-10
    267人看过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两个案由如何适用
    1、用人单位已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的,受害职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法院立案庭可告知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并支付。职工对社会保险机构决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职工对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无异议或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后,职工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受理,适用《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但应当扣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定支付的数额。2、用人单位未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的,职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给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的,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5-04
    249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工伤待遇与工伤损害类纠纷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06
      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规定职工工伤待遇纠纷增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我国境内的各类 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工伤事故受劳动法调整,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
    • 如何索赔工伤待遇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1-14
      1、员工因工受伤,如果员工受伤程度达到残疾,赔偿费用中应含有康复治疗费,器具费等,还有护工费和伤残补助金,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首先要赔偿员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法律规定,员工受伤期间,企业必须停工留薪,员工在受伤期间也仍享有薪水。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技巧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03
      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提出工伤认
    • 工伤待遇纠纷诉讼的特点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12
      被告主体,是不可推卸责任的民事责任实际承担者,按照工伤赔偿纠纷起诉,即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赔偿依据,法院可以按照工伤赔偿纠纷来裁判。
    • 追索经济赔偿和工伤待遇放在一个申请书上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16
      工伤待遇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若所说的追索经济赔偿,也属于劳动争议的,可以放在一起一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若所说的追索经济赔偿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则需要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