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房屋所有人设立的用益物权之一,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享有合法居住权,亦应获得拆迁补偿款
【案情回顾】
葛某某是北京市XX内燃机总厂的一名职工,90年代厂里给职工分配住房,他被分配的住房位于东四环大郊亭外,两间房间共有49平米。1992年因建设北京乙烯工程项目,葛某某所分配的住房便面临拆迁,其住房便归属了北京X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但是北京市XX内燃机总厂及有机化工厂均未对其另行安排住房,让其一直继续居住。后因孩子上学问题,葛某某离开住房去往外地照顾孩子生活起居。2012年9月,当葛某某返回家中时,却发现房屋已被拆除,家中财产也不知所踪。
家去哪里了?该去哪里找回自己的家?葛某某的脑子满是这两个问题,心很慌,却不知该何去何从。虽然也费尽心力多方寻找出路,但是仍然没有解决房子的问题。葛某某在网上查找相关问题解决方法时,无意间看到孟律师网站的一篇成功案例,这个案例给了他希望,他马上联系了孟文静律师和李文谦律师。通过两位律师对案情的深入分析,葛某某悬着的心终于有了着落。
【办案剪影】
第一辑:政府信息公开,取证法宝
李律师和孟律师仔细研讨了案情,认真做了详细的应对方案。俗话说:知己知彼,方可百战不殆。李文谦律师和孟文静律师清晰地知道,虽然当事人居住房屋被拆迁了,但是当事人对于拆迁公告、拆迁征收补偿标准、拆迁征收补偿计算、拆迁征收范围等一系列的房屋征收信息一概不知,于是两位律师断然决定要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不仅让当事人了解到了土地征收的基本真实情况,律师从中也清晰明白了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基本政策。李律师与孟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做到了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为当事人的合法维权奠定了基石。
第二辑:专业水准,终获巨额补偿
但是在准备起诉的时候,两位律师却犯了难,这件案子虽然也是因拆迁所引起的纠纷,但是具有特殊性。涉案房屋虽然由葛某某居住若干年,但是房屋却是归属北京X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针对拆迁程序的瑕疵提起行政诉讼,并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深思熟虑,两位律师最终决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北京X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赔偿葛某某因拆迁所受到的损失。
这一举动引起了当事人的质疑,两位律师向当事人耐心地分析了案件的特殊性,终获得葛某某的赞同。经过精心准备,两位律师拟定了详细周密的方案,大浪淘沙,方显律师风采。
李律师与孟律师与被告分礼抗庭,利用专业的法律态度、严谨的法律思维及睿智的法律方案控诉被告侵害当事人财产的行为违法性,案件最终获得胜诉,葛某某获得62万元补偿。案件的结果是出乎葛某某预料的,他不敢相信自己可以获得如此丰厚的补偿,看到判决书那一刻,葛某某沉浸在喜悦中不可自拔。
【律师说法】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没有产权的房屋,当事人虽然没有所有权,但是房屋拆迁时,当事人并不是都没有补偿的。对于当事人享有长期居住权利的房屋,当事人的权利仍然受法律保护。未经当事人同意,也未对当事人进行合理安置,是对当事人合法居住权的一种侵犯。当事人有权要求获得适当补偿。
李文谦律师与孟文静律师认为案件最好的结果并不是案件的胜诉,而是案件房屋被拆迁人取得满意征收补偿,当事人通过两位律师的努力,最终取得满意征收补偿,这是最好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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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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