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0:07:12 377 人看过

发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品牌发展战略,提高杭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杭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企业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3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及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杭州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生产并经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产品。

(二)名牌产品认定以国家产业政策、农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有利于推动科技创新,有利于推动节能减排为目的,重点是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的自主创新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高出口创汇产品以及农副名、特、优产品。

(三)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好中择优;以市场评价、用户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不搞终身制。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不向申请企业收费。

二、申报条件

(一)工业产品。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4.产品技术水平和实物质量达到国内、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5.产品批量生产已满3年,并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销售收入稳步增长。其中高新技术类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医药、服装类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其他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和r&d投入居市内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市名牌办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技术进步、市场营销和行业协会(学会)等专业评审组,按照产品类别对申报企业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监督抽查情况、产品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用户(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市名牌办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名推委认定。

(六)市名推委认定的杭州名牌产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半数以上委员同意。

(七)经认定的杭州名牌产品,由市名推委授予“杭州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杭州名牌产品牌匾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四、鼓励和保护措施

(一)杭州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但要注明获得杭州名牌产品的年份。

(二)杭州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予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并在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列为重点保护对象。

(三)杭州名牌产品是推荐浙江名牌产品的基本条件,享受各级政府、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在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以及立项及资金、能源等方面享受优待。

(四)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提高其知名度、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五、日常管理

(一)市名牌办负责杭州名牌产品的跟踪管理。

(二)杭州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申请复评。

(三)未获得杭州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凡发现有违规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获得杭州名牌产品认定但产品质量不稳定、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或者其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或不接受杭州名牌产品跟踪管理的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撤销“杭州名牌产品”称号。

(五)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报杭州名牌产品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获取杭州名牌产品称号的,撤销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并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3年内不得申请为杭州名牌产品。

(六)参与杭州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做到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要自觉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违反规定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

(一)除按本办法进行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外,全市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再进行类似的名牌产品认定、推荐、评比等活动。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关于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40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29日 07: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产品相关文章
  •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杭政办函〔2008〕302号发布日期:2008-8-18执行日期:2008-8-18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二○○八年八月十八日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市财政局二○○八年八月七日)为加快推进城市公交优先体系的构建,解决市民“出行难”,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便捷、安全、舒适、经济”的目标,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城市公交优先”体系解决市民“出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市委发(2004)34号)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资金来源以市区(不含萧
    2023-04-24
    94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
    发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杭政办〔2009〕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为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着眼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的目标,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出发点,坚持按照政府主导推进、政策基本统一、基金分级管理、市级风险调剂、分类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到2011年,全市要统一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和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增强医
    2023-06-07
    232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商业特色街区称谓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商业特色街区管委会:近年来,我市的商业特色街区建设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对于提升我市城市品位、改善购物环境、美化市容街景起到了积极作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规范各商业特色街区的称谓,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各商业特色街区统一命名如下:上城区:湖滨旅游商贸特色街区(含湖滨步行街)清河坊历史文化特色街区南山路艺术休闲特色街区下城区:丝绸特色街区(杭州中国丝绸城)(已命名)武林路时尚女装街区江干区:四季青服装特色街区(已命名)西湖区:文三路电子信息街区拱墅区:信义坊商业步行街西湖风景名胜景区:梅家坞茶文化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2023-04-22
    281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杭政办函〔2008〕353号发布日期:2008-10-16执行日期:2008-10-16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二○○八年十月十六日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二○○八年九月十八日)为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效缓解资源和环境压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9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
    2023-04-24
    417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6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二月十九日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2007〕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本细则所称租售并举,是指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按规定比例支付选购的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后,向开发建设单位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并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付清全部房款,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二、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首付款须达到房屋总价款的30%以上。三、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自申请家庭签订购房及租赁协议并支付首付款之日起计算。四、租
    2023-04-22
    319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杭政办函[2003]2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十月八日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妥善安置市属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确保破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13号的有关精神,决定设立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以下简称破产周转资金),并制定本办法。一、破产周转资金是市政府专项用于垫支市属国有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前发生的分流安置职工等所需费用的资金。二、破产周转资金规模为8000万元,由市财政筹集。三、破产周转资金使用范围为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并向社会公告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四、破产周转资金用于企业宣告破产后,
    2023-04-21
    233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
    词条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产品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