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A50指数商业合同纠纷案引出了交易所对于即时行情是否享有专属权的争论。日前,业内法律专家在题为《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专属权初探》(全文见A8)的研究报告中指出,证券交易所对即时行情享有专属权,我国应加强即时行情专属权综合保护。
报告称,即时行情是证券交易中最具战略价值的信息资源,证券交易所对即时行情的生成、开发和维护进行了实质性的投入,证券交易所理应对即时行情享有专属权。但是,我国现有保护即时行情的法律资源相对不足,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所合法权益,应加强即时行情专属权综合保护。
首先,在法律、法规层次明确交易所对即时行情的专属权。报告指出,现行《证券法》第113条将原《证券法》中即时公布证券交易行情改为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同时增加了条款: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该条款对于交易所即时行情专属权的确认已经呼之欲出,但为了避免理解和适用中产生的歧义,有待于对即时行情的权利归属进一步明确。为此,有必要在修订《证券法》时增加即时行情专属权的规定,将第113条第2款改为:证券交易所享有即时行情专属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其次,加快制定《证券交易信息管理办法》。报告称,现有证监会涉及交易信息的规定无法为行情信息提供充分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将分散在各部门规章中涉及交易信息的内容加以整合,制定统一的《证券交易信息管理办法》,对交易信息的产权性质和归属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健全交易所对即时行情信息的专门管理。包括在《交易规则》中明确规定交易所市场产生的证券交易信息归证券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就证券交易信息问题发表联合声明,主张对证券交易信息的排他性的所有权;与非会员的信息经营商签订《证券信息经营许可合同》,建立许可服务关系。同时,交易所有必要在现有规定基础上,加强对即时行情信息的专门管理,出台交易所的《交易信息使用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交易所对信息的专属权,而且使交易信息的经营管理、对信息用户的监督、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确立经典判例,填补即时行情专属权成文法保护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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