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当事人方面:
1、频繁变换诉因,争取本地法院管辖。例如本院受理的原告曲阜某有限公司、济宁市某银行曲阜市支行诉信阳某有限公司一案,就因为原告先以违约之诉因起诉,被告则以原告所提出的违约之诉本院依法不具有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为避免到外地法院诉讼,又临时变更诉因为侵权之诉,此后原告担心以侵权之诉因难以胜诉,在庭审中变更诉因为违约之诉,被告又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此变来变去,案件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法院就开了四、五次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2、混淆案件诉因,滥用选择请求权。受害人在责任竞合时,没有合理选择其一提出赔偿请求,而是将违约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一并起诉,形成统一的请求权。例如金乡某冷库购进威海某公司制冷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使其库存大蒜变质,并殃及邻近冷库。该公司在诉状中要求威海某公司承担违约和侵权的经济损失。3、频繁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责任竞合规避。诉讼是原、被告之间的攻防,针对原告的诉讼,尽管实体法规定,人们或当事人对其行为和后果应负法律责任,但被告仍积极防御,特别是在责任竞合情形下,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规避可能加重己方责任的请求权之诉,或积极争取可能减轻己方责任的请求权之诉,为达到上述目的,被告方可能抓住案由上的缺陷,频频行使异议权。
二是法院方面:
1、案由确定不明,客观上留下了管辖权争议的空间。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或是表达能力限制或是一些人为的因素,诉讼理由与诉讼请求有时会出现词不达意、甚至自相矛盾的情况,给法院确定案由带来了不小的难度,使法院在确定案由时举棋不定。而案由是对当事人争议的高度概括,体现着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种类以及案件的审理范围等诸问题,也是法院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客观上要求法院确定得当,才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
2、对管辖权确定尺度不一,主观上增加了管辖权争议的难度。由于各地法院对责任竞合以及案由确定等诸多影响管辖权因素的理解不一致,在出现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有的法院允许受害人就两种责任同时提出请求,并使两种责任得到并用;有的法院则自主决定应当采用哪一种责任,而不是由当事人自己选择,例如,对于“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和“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一般都是按照违约行为处理,而对于已经发生责任竞合的案件都是按照侵权行为处理的;有的则完全由当事人自己确定是按违约还是按侵权来处理等。总之,莫衷一是。在此情况下,同一法院对管辖权处理有时会出现同类案件不同裁决的情形,甚至完全相左的裁决也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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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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