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系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由于这一制度对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这一制度相继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引进。我国的新《公司法》也引进了这一制度,在新《公司法》第20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制度的引进并不代表制度的完善。因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法律适用环境是英美普通法系的司法体系,注重个案经验,依赖法官良心,而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则体现的是抽象的一般性,依靠的是成文立法。这种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适用带来了相当的困难,在我国更是有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值得探讨,本文拟就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构成条件和适用情形进行探讨。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意义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鲜有人进行探讨,也没有形成权威的理论。尽管如此,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还是非常必要和有意义的,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把握和适用这一制度。新《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仅仅是一个框架和原则,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却是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只有准确地把握其理论基础,才能做到万变不离其宗。
民法上的代理是能够解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种理论,当公司的设立,存续和经营完全是按照股东的指示和命令进行,从而使得公司成为股东的代理人时,则说明公司已经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认为公司是股东的工具或是股东的“外壳”,股东实际上是“未经披露的本人”,完全符合代理的法律特征,法院可以根据代理原则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另外,从以下两点可以进一步说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及其意义
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法人人格否认的本质,是当法人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控制或操纵,已不再具有独立性时,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因此,运用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而恰恰是对法人人格本质的严格恪守,因为运用法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独立性的法人空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了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偏向和被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必要补充与升华。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与正义性。只有这样,才不会本未倒置,才不会动摇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即股东本人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如同自然人的独立人格除有自然死亡尚有宣告死亡予以取消一样,法人之独立人格除有消灭制度以外也应有否认制度,法人人格之确认与法人人格之否认构成了法人制度的辩证统一,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倘若没有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法人制度必会成为些出资人逃避法律义务的保护伞。如果说在法人制度发展的初期建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尚不迫切,那么,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母子公司,关联企业的出现和发展则使得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成为法人制度得以健康发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单纯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地防范了不法分子利用法人的合法形式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承担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地丰富了法人理论,使法人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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