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涉商业秘密的劳动技能不构成不当竞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0:31:04 144 人看过

多年培养的业务精英,翅膀硬了后选择离开,下家居然是直接竞争对手。为此,深圳某磁共振公司将前员工李金、竞争对手公司和人才派遣机构一并告上法庭,理由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诉请。

辛苦培养博士毕业就离职

2002年7月,李金进入深圳某磁共振公司工作。公司对其寄予厚望:两次派他到德国参加培训;委托同济大学进行培养,让李金攻读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的博士生。入职后,李金先后担任硬件部门的工程师、系统工程职能部门的副经理。

在我雇佣期间以及期满之后两年内,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我不会直接或间接参与对公司有竞争的任何行业或商业活动。2005年8月,李金与磁共振公司签订一份《保密信息和发明转让协议》。其中还约定,如果自己遵守义务,将获得一笔补偿金,金额相当于离职前年薪的三分之二。

2010年7月18日,李金从磁共振公司离职,来到上海发展。2011年3月,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与李金签订劳动合同,将其派往某研究院任高端医学影像技术研究中心CT实验室高级工程师。

怀疑竞争对手大规模挖人

李金并不在研究所工作,他的实际工作单位是我们的直接竞争对手靓影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磁共振公司认为,李金与靓影公司建立实际用工关系,对方还为李金申请租房补贴且经过了政府审批。据此,磁共振公司认为三被告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我并没有在靓影公司上班,而是通过派遣至某研究院工作。因研究院自身资源有限,故由靓影公司代为我申请租房补贴,这证明不了什么。李金认为,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况且磁共振公司也没有按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靓影公司也申辩称,他们与李金之间没有实际用工关系,磁共振公司指控靓影公司系统性、大规模从上诉人处挖人行为毫无根据。

劳动者可自由支配自身技能

合议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三被上诉人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对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

在磁共振公司没有主张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李金是利用他掌握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到第三方企业工作。合议庭认为,虽然这些知识、经验和技能与李金在磁共振公司的工作岗位和业务经历相关,但这是他生存和劳动能力的基础,李金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李金、靓影公司的被控行为不构成对磁共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派遣公司的被控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磁共振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8: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侵犯技术秘密引起的不正当竞争如何认定
    一、侵犯技术秘密引起的不正当竞争如何认定认定侵犯技术秘密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行为人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是:1、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2、侵犯的客体为商业
    2024-01-22
    258人看过
  • 产品本身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原告向法院主张商业秘密,不能简单提供产品。即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不等于商业秘密的载体。原告除提供商业秘密载体外,还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秘密点。一、原告应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如,原告主张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构成商业秘密,提交说明书和产品标签,法院不支持。因为前述对产品配方、成分等概括性的描述记载,不等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原告应明确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配方和诀窍是什么,否则法院无法判断其主张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被告也无法针对性地提出公知技术信息等抗辩。二、已经公开的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已经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公开了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如公开征集的项目方案、业内公知的一般性操作规范、在互联网站可查询的公司组织结构等信息。另外,专利申请具有公开性,故已经申请专利或正在专利申请中的技术均不宜主张商业秘密。三、原告对主张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采
    2023-02-20
    54人看过
  • 商业竞争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1)混淆行为的认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混淆行为:1、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2、具有主观故意。混淆行为一般都是对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销售量大的商品进行仿冒,它的实质就是掠夺他人的经营优势,侵害他人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因此,混淆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具有特定性。由于混淆行为是对市场中经营优势的掠夺,因此,混淆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4、具有误导性。混淆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其从事混淆行为的目就是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2023-06-22
    167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哪些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要点:(1)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2)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绝大多数要求其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该限制。(3)客观上,行为主体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的方式有盗窃、利诱、胁迫或不当披露、使用等。(4)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
    2023-06-13
    185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最新修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修改如下:1、将第九条修改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
    2023-04-30
    430人看过
  • 【商业秘密】劳动争议纠纷与商业秘密纠纷的区分
    2008年6月,原告深圳市陆地方舟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地方舟公司)与被告曾庆文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陆地方舟公司聘用曾庆文为技术主管,负责电动汽车的机械设计,合同期从2008年6月10日至2009年6月10日。曾庆文应保守陆地方舟公司如下商业秘密:1、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源代码、技术方案、电路设计等;2、经营信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客户价格等。曾庆文在职期间,陆地方舟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保密费,其离职后亦无须另行支付保密费。曾庆文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陆地方舟公司有竞争关系或同行业公司任职,如违反约定,曾庆文应向陆地方舟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同时,还应赔偿陆地方舟公司的全部损失。2008年9月,原告陆地方舟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进研究院)签订了《关于联合开发智能汽车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进
    2023-06-08
    264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特征与企业竞争力
    商业秘密的特征:1、不为公众所知,即不为特定人所知的秘密;2、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际使用价值,而不仅仅是理论水平;4、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也无法保护。商业秘密的特征及财产权属性研究[内容提要]本文将从商业秘密的一些独有显著特征为出发点,探讨商业秘密成为一种财产权属性的理论依据及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原因和界限。现行知识产权法虽从总体上把商业秘密纳入了其价值体系和观念形态,但并没有形成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2023-07-04
    293人看过
  • 劳动争议与商业秘密的关系
    (一)企业和职工与商业秘密的法律关系。《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原浙江省劳动厅浙劳力1996240号《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就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作出约定的,可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补订相关协议和违约责任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国家科委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者业务相关人员,以及有关的行政管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合理的保密方法,该保密协议可以与劳动聘用合同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单独签订。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渊源,来自于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企业与职工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或其他协议,双方当事人就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属劳
    2023-02-20
    196人看过
  • 个案评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与不正当竞争
    【案例评析】针对有关商业秘密的侵害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是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以机械连续刮浆负极工艺为主要内容的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是十八所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属于十八所的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根据天津市高院所委托的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对抚天电源公司生产的“抚天牌”镉镍、氢镍电池与十八所生产的“兰天牌”同型号电池作出的检测结论,在检测项目中双方产品除镉镍电池的正极骨架以外,其他项目均相同或基本相同。可见,抚天电源公司的相关技术与十八所的商业秘密内容相同。如果抚天电源公司是通过自行研发等正当途径获取了该项技术,则不构成侵权,如果该公司是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
    2023-06-08
    425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意见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温州网讯近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浙江研讨会在我市召开,杭州、宁波等省内8个城市的工商部门及企业代表就商业秘密、企业网络域名等焦点问题,为完善修订草案献策。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一法律已不适应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亟须进行修订。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6年9月拟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研讨会上,加大对窃取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是会上不少企业的共同心声。一些企业代表提出,行业内个别竞争对手采取高薪挖角的方式,从跳槽的企业员工处获得原企业的客户资料、产品技术等商业秘密,对企业的正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此外,企业网络域名的管理是与会企业的另一个焦点。的新光集团代表表示,部分企业网络域名被恶意抢注后无计可施,不得不出高价买
    2023-06-09
    200人看过
  • 劳动争议或侵犯商业秘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侵犯商业秘密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对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因劳动者过失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结合本案作出裁决,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劳动合同不解除的,对方可以劳动争议为由请求按照劳动仲裁程序处理。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侵权诉讼的前提是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六条第(七)项、第八条第(八)项规定:“未经甲方同意,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业务,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只需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或:退市。退市是用人单位对无正当理由旷工的劳动者提出的解
    2023-05-07
    217人看过
  •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什么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类
    2023-06-20
    414人看过
  • 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区别
    一、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区别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区别是,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相对于技术秘密就像是专利或者一些其他技术性的秘密,以专利为例。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二、技术秘密有什么特点1.秘密性。2.实用性。技术秘密具有实用性,可以为技术秘密的拥有者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没有实用性的技术不能成为技术秘密。3.价值性。技术秘密现在或将来的使用,可以给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技术秘密可以是正在被权利人使用的,也可以是由权利人控制尚未使用的。4.保密性。技术秘密的合法控制者必须针对技术秘密本身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技术秘密一旦公诸于世就
    2023-06-19
    142人看过
  • 构成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的特征
    1、具有不为公众所熟悉的秘密性。商业秘密必须是秘密的,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由少数或者特定的人掌握或知晓。2、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3、具有实用性。商业秘密应当是一种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经营管理、商业行为的具体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方法。4、该商业秘密已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守其秘密。商业秘密范围应当划为两类,一是技术信息,它包括生产技巧、产品配方、工艺秘诀等等;二是经营信息,它包括市场营销策略,供货渠道、销售渠道、价格、利润等等
    2023-06-08
    310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如何确认是否构成竞争中的商业秘密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5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所作的定义是: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含两大部分,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经营秘密又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经营方法等。从中可以看出客户资料虽然涵括在商业秘密里面,但并非所有的客户资料都能成为商业秘密,客户资料构成商业秘密应当具备几个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一本电话薄
    • 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哪些样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30
      而在行政诉讼中,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存在并由此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诉讼中权利主张人的举证义务,即对其认定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2016)沪行终738号
    • 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怎么处理?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6-26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
    • 企业不正当竞争时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9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
    • 侵犯技术秘密引起的不正当竞争如何认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15
      认定侵犯技术秘密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行为人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