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闫某到乌市某物流公司上班。2008年4月8日,一次下班时不小心摔倒,并将鼻子摔伤。后经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认定为工伤,属十级工伤,并裁决单位承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而单位认为,由于闫某穿着较高的高跟鞋下楼,才不慎摔倒将鼻子摔伤,不应该算工伤,但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予闫某适当的经济援助,但不应该承担裁决书中所述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于是不服裁决,将闫某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不予支付闫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闫某说,她的工伤已经由劳动部门认定,单位理应承担仲裁裁决的各项工伤待遇,但在与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单位没有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官说,闫某在原告处工作时受伤已经认定为工伤,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丧失劳动能力十级,而且闫某与原告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应依法给被告闫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称被告不属于工伤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法院遂判决单位支付闫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556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29112元;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
一、旧伤冒充新伤鉴定属于轻伤
原本是受害者,被打倒后却为了报复对方,隐瞒尚未恢复好的旧伤,谎称骨折陷害对方,近日,岳阳一男子因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
袁某和方某因口角而发生打斗。扭打过程中,袁某将方某摔倒在地,方某称自己右手受伤,要求袁某赔礼道歉遭到拒绝。方某便想通过派出所民警将袁某抓起来拘留进行报复,当即报警。
这之前,方某的右手就受过伤,后自己上楼梯时又将右手甩到了楼梯扶手上导致右尺骨下段骨折,一直未痊愈。于是,方某故意隐瞒之前自己右手摔伤至骨折的事实,并隐匿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导致法医对其伤情作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后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袁某赔偿了方某医药费等费用人民币16000元。
最终事发,方某自食恶果。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方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诬告陷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方某返还了被害人原已支付的赔偿款,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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