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如果合同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赔偿另一方所受到的利益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一致,有合同标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定形式。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有哪些?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责任,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等等。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3、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缔约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缔约当事入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没有过错,是不能让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4、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意思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的义务而损失另一方的信任利益而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来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变更或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应对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时间:合同成立前,为订立合同而在磋商的时间;2、主体:仅发生在磋商当事人之间;3、行为:(1)恶意磋商;(2)订约欺诈;(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结果: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及利息;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而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包括预期违约、延迟履行、瑕疵履行、加害履行等行为。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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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可以约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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