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一般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的条件:
1、前提条件。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主体条件。代位继承人只能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3、其他条件。
代位继承应注意哪些问题
代位继承以子女先于父母死亡为适用的前提条件,代位继承人也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在处理代位继承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征。
2、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释说明了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
3、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中规定的血亲是既包括自然血亲,同时也包括拟制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均可作为代位继承人。
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是本应由被代位人所继承的那部分,如果被代位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相应的代位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财产。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不得执行,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6、在代位继承中,配偶不得互相代位继承,即丈夫为被代位人时,妻不代夫,妻子为被代位人时,夫不代妻。只能由其晚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位继承。
7、发生代位继承时,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代位继承人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第一顺序没有其他继承人,那么代位继承将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取得全部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代位继承的条件,代位继承注意哪些问题
214人看过
-
配偶间之继承关係子女可否代位继承问题
195人看过
-
房改房及相关继承问题
124人看过
-
放弃继承有哪些相关问题?
72人看过
-
解析房产继承涉及相关问题
51人看过
-
房产继承公证相关问题一览
164人看过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又称间接继承。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被称为代位... 更多>
-
代位继承中关于第一顺位继承权的问题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19代位继承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
-
代位继承问题及代位继承遗产分割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25在适用代位继承时,对遗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下面的原则进行: (1)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2)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时不受辈数的限制 (3)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参加继承 (4)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并不绝对均等。在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分割遗产的情况下,法律上虽然原则要求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应由其父亲或者母亲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
代位继承纠纷的法律问题与律师收费相关宁夏在线咨询 2024-11-27找律师收费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各个地区经济水平来确定的。请律师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常规收费、包干收费和风险收费。律师收费会经历一审收费、二审收费和执行程序收费三个阶段。 风险收费指的是在执行到判决、调解和解的款项之前,只收取较低的费用。待案件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会收取较高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为前期费用大约为2000-10000元,胜诉后为胜诉或执行到金额的10-30%。
-
继承问题代位继承有什么条件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18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浅析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安徽在线咨询 2021-01-22案例简介:被继承人胡某于一九九二年在本市死亡,在丈夫童某名下有在本市的住宅一套,该房产系童某和胡某的夫妻共有产。胡某生前无遗嘱。胡某与童某生有二子一女。胡某的父亲先于其本人死亡,其母亲于一九九六年后于其本人死亡。胡某有一个姐姐、二个弟弟,其姐姐已于一九八0年死亡,其姐姐有配偶子女。现胡某的一个儿子申请继承上述房产中属于胡某的部份。 案情简析:胡某生前无遗嘱,该案按法定继承办理。胡某死亡时其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