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就有老不出游、养儿防老、父母在不远游等观念,所以,居家养老等传统养老方式仍是很多中国老年人的首选。所谓居家养老,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在社区建立一个社会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以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并引入专业化服务的一种养老模式。
据了解,我国曾提出9073的养老模型,即90%居家养老、7%社区养老、3%机构养老。2013年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极大促进了社会各界和各级政府关注和投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热情,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渐趋形成。
但是在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具体到实际细节问题的操作,很多部门还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投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集体和个人也遭遇到了种种困境。中国人该如何养老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对此,许多全国人大代表纷纷建言。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总工会副主席陈平分析指出,我国养老面临三个问题,一是未富先老。发达国家一般在人均GDP为5000美元至10000美元时,才自然进入老龄化社会,而2000年中国60岁以上人口占10.1%,人均GDP仅为3976美元。二是未备先老。我国的社会体系,特别是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尚未做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准备。三是抚养比高。到老龄化高峰期,我国的老年人抚养比将达到78%,相当于三个劳动力养两个老年人。
为此,陈平认为,除了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养老福利制度外,可提倡和鼓励多代同居。这就需要政府与房地产业连手,开发出适宜多代同居的养老地产。例如开发一些老少户住宅,就是指同一楼层中相邻或相近的两套住宅,或者同一单元内上下层相邻的两套住宅,其中一套为老人居住,另一套为子女家庭住。这样便利于照顾老人,并且晚辈也有属于自己的空间。这类养老住宅可在价格上适当给予优惠,以激励这种养老方式。
老龄化对社会发展影响重大,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让社会负担日趋加重。全国人大代表、江苏阳光集团董事长陈丽芬认为,2015年、2020年和2050年,是中国老龄化进程中的三个关键时间点。中国的人口红利将在2015年耗尽,此后中国适龄劳动力人口将开始出现负增长。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面对如此庞大的老龄人口,现有的养老机构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来讲,都不能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养老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未来几十年内十分迫切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居家养老既符合中国国情和传统,又可节约资源,也可就近养老,方便子女,增进感情,还能创造一大批就业岗位。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金兰牛奶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金兰英十分赞成居家养老的模式,她认为集中财力推进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是大力开展居家养老的一个很好措施。养老组织机构可建在社区,根据社区老年人数量,招聘服务人员,由政府购买服务。同时组建一支志愿者队伍,开展日间照料。还可以根据每个老年人的需求由个人缴纳相应费用,服务人员或定期上门服务,或定时在家照顾,或随叫随到进家服务。
上级的优惠政策虽然很好,但是部门落实力度不够;民政部门作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责重权小,难以凝聚部门合力;各地出台的补贴政策很好,但是落实很难;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盲目追求数量,质量管理制度及退出机制不健全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影响了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德州市宝丽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焦文玉通过调研发现,由于养老机构建设没有统一协调和指导机构,所以建设过程难度大。为此,焦文玉建议,首先在法律及制度层面上,制定有关养老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的相关办法,实现养老服务业发展从规划、开工、建设、投入使用、管理及退出各个环节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的无缝覆盖。同时,加大各级政府对居家养老的补助力度,增设社区养老设施的运营补助资金,增强居家和社区养老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院士崔向群认为,目前,制约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主要因素有:一是产权不够自主。民办非企业的产权属于社会(国家),不能连锁经营,且经营收益不能分红,这与谁投资谁收益的市场规则相悖。二是受土地因素制约。由于缺乏刚性指标,地方政府不愿将有限的土地资源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以江苏为例,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绝大多数只能采取租赁的方式,普遍存在规模小、床位少、发展慢等问题,这与日益严重的老龄化形势极不适应。
针对上述问题,崔向群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国家层面出台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文件,统一公办、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标准,不断提高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的比例。二是国家出台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政策文件,带动形成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良好导向,促进全国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国土资源部明确全国年度养老用地指标及比例,并会同民政部,制定出台操作性更强的土地利用实施政策。政策可包括: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标,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优惠力度,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变更现有土地性质用于养老服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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