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司法公开、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维护法庭纪律等内容。
本文着重探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影响
一、诉讼程序方面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162条规定了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度。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在274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案件也适用一审终审制度: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民诉法》162条规定的小额案件是指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案件,而新民诉法解释274条没有标的额的限制,只要符合“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即可适用一审终审程序。这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是很有利的,免去了二审的讼累,更快得到赔偿。
二、机动车挂靠村委会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又根据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有很多村民的机动车挂靠在村委会的名义下,那么,此种情形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村委会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呢?应该分两种情形认定责任:第一,如果机动车是有偿挂靠在村委会名义下从事运输经营的,应该适用最高院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如果机动车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无偿挂靠在村委会名义下的,则村委会不应承担责任。因为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根据是其享有挂靠机动车的运行利益,无偿挂靠情形村委会不享有运行利益,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三、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查封冻结期限的规定有利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扣留肇事机动车是基本措施之一,受害人一方通常也会申请法院对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来保障自己的赔偿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实践中,在上述期限内,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程序一般不可能完成,而且延长手续繁琐,给当事人增加讼累,也增加了司法人员的工作量。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续封、续扣、续冻的期限也没有“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即续封、续冻、续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变。机动车属于动产,根据新民诉法解释规定,扣押期限是两年,而且可以续扣两年,所以扣押期限的新规定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是有利的。
四、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的利益
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诚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加害人的赖账行为往往使其赔偿责任得不到充分履行,造成受害人生活因一次事故而返贫,生活质量一落千丈。新民诉法解释上述规定,使加害人的赖账行为暴露于阳光之下,对促使加害人履行赔偿责任有一定作用。
五、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也是约束
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若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有的赔偿项目是按户籍所在地标准赔偿,比如死亡赔偿金,有的项目按工资标准,比如误工费等,受害人一方为了得到较多的赔偿金,有的不惜制造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虚假证言等,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得不到赔偿还要被罚款,那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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