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按照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公布、送达处分决定也是正常行使管理职责的体现。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其内部公布劳动者的处分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分、奖惩公布于用人单位之外,为用人单位之外的人员所知悉,则很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业绩进行考评,在考评过程中听取各方意见或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都是很正常的管理行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涉及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同样也是正常的管理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工作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这种评价也是劳动者总体社会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行为虽受到法律保护,但其管理行为应当与员工自身行为的影响范围相适应,即用人单位不得滥用其人事管理权,从而侵害劳动者名誉权。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审慎调查,就对劳动者作出不实、不良的评价,并在非必要范围内公开该负面评价,如内部通报、结果公示等,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如果用人单位的名誉权侵权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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