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后,会因为各种原因归于无效。当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并含有当事人过错因素时,缔约上过失责任便有了产生可能。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应对信赖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一)因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
当合同因当事人恶意串通违法而无效时,不适用缔约上过失责任,因为法律并不保护其中任何一方。但如合同违法无效是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或胁迫等手段造成或过失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时,则会产生缔约上过失责任,或者合同违法无效是由双方过失造成,则当事人根据自己过失相互对对方负缔约上过失责任。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未被承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
诸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单独订立合同,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了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
法院在处理因合同无效而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案件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无效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是绝对无效,在时间效力上是自始无效,合同的无效无须经过当事人的主张。因此,缔约过失责任可因当事人申请合同无效时适用,也可因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中审查确认讼争的合同无效时适用。二是对因违法而导致合同无效的,不宜一律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如果双方均是故意违法,则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制裁后果,将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即使双方受到损失,也无权请求对方予以赔偿。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非故意所为,就不宜将其交付或约定交付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而应由当事人互相返还财产。如果虽系违法合同,但一方没有过错,有过错的一方除应承担违约后果外,不得免除对无过错方应承担违法后果外,并不得免除对无过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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