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拆迁中怎么认定共同居住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5 11:35:28 257 人看过

以下人员可以认定为公有住房拆迁中的共同居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20: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公房拆迁后如何安置共同住人
    一、拆迁房拆迁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二、公房拆迁后如何安置共同住人怎么会这样,档案一年才归一次档啊。去开具迁移证的派出所查吧,最好带着介绍信盖公章及身份证。打印户口按说不需要证件号码,所以你的户口信息一般派处所查询就可以了。三、拆迁赔付费用(一)是被征收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产生的补偿等;(二)是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临时安置费,是指动迁的和异地安置的,过度期间产
    2023-04-30
    321人看过
  • 同住人(共同居住人)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之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即同住人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户籍条件。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时,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2)居住条件。除特殊情况外,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3)住房条件。征收决定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注:在公房同住人的认定时,对于“他处住房”的性质,应该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具体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不应将自购商品房归入他处有房。而在征收过程中关于居住困难
    2023-03-12
    321人看过
  • 监视居住共同居住人怎么办
    监视居住的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可以单独和人一起。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被监视居住人要遵守的规定有: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监视居住的场所和通知义务(一)监视居住的场所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3.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
    2023-06-14
    398人看过
  • 拆迁房有没有居住权
    法律综合知识
    拆迁房有产权。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但在取得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024-04-30
    181人看过
  • 居住权房子拆迁了还有居住权吗?
    一、居住权房子拆迁了还有居住权吗?居住权房子拆迁了没有居住权,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户口所在的房产并不是就直接有了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居住权的设立需要签订居住权合同并进行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二、居住权人有哪些义务1、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2、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3、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4、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5、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
    2024-01-25
    70人看过
  • 如何认定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
    共同居住人是指共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然有其他住房但是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024-05-10
    311人看过
  • 公房动迁款分割中同住人如何认定
    同住人的定义按照2001年11月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那么公有住房的“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按照市房地局关于贯彻执行该《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不包括自己出资按市场价购买的产权房,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及按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1、具有本
    2023-05-05
    345人看过
  • 房屋拆迁中怎样才算是公房的“同住人”?
    一、房屋拆迁中怎样才算是公房的“同住人”?(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居住未满一年的;(2)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3)在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房屋征收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二、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1、城市房屋拆迁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程序城市房屋拆迁首先应当获得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拆迁人按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同时,由规划管理部门通知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2、城市房屋拆迁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拆迁人在获得土地使用
    2023-06-02
    331人看过
  • 房屋拆迁中如何界定非居住房屋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的非居住房屋,一般情况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认定: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区、县劳动部门核发《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
    2023-07-04
    61人看过
  • 公房拆迁中,录租人及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款(原创)
    公房拆迁,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是房屋的录租人以及同住人。以上海市为例,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是用单位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
    2023-04-22
    86人看过
  • 公有住房同住人应该如何认定
    首先,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目前,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实现了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据此,公安机关对本市房屋拆迁地区的户口管理规定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新核发拆迁许可证基地内的本市常住户口不再进行冻结。因此,同住人的常住户口应当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前取得的。其次,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对于居住一年以上的时间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的前一年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并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也可以理解为曾经在该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对于该条中的特殊情况除外,有关管理部门对此未加以明确,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纠纷。一般来说,因居住条件困难在外租房,因方便就学、就业而在学校或工作单位居住等情形因当属于特殊情况。最后,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条所指的住房是指具有
    2023-06-04
    282人看过
  • 拆迁补偿中同住人认定的实际操作
    2008年04月18日(2008)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号案件事实:2007年5月,孙某(拆迁房承租人)与乙(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定《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孙某接受房屋动迁的货币补偿款,按照协议补偿款为人民币50万元。当时房屋内有2个户口。孙某为登记承租人,季某户口也在内,但未实际居住在房内。孙某在领取动迁补偿款项后让季某去购买房屋,季某购买房屋后产权人登记为本人,未登记孙某。后孙某知道,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房屋,并且主张季某没有份额,因为季某享受过福利分房,并且也享受过拆迁安置。一审法院认为,季某虽然户口在拆迁房内,但享受过福利分房,属于本次拆迁不能再享受。动迁款归孙某个人所有,用该款购买的房屋当然也就归孙某所有。季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调查经过:接受季某委托后律师到房屋拆迁公司调查;并查阅了相关法律。后将调查的证据向法院提交。审理结果:根据双方提
    2023-07-02
    235人看过
  • 共同居住人亦可承租原有公房
    [案情]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除了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外,还有哪些共同居住人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评析]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才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然而,随着情况的不断发展,实践中,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也可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3、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
    2023-04-22
    168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拆迁“同住人”认定案例
    问:李老先生承租本市公房一间,面积40平方米,内有自己、大儿子和外孙三个户口。2004年9月,李老再婚,配偶非上海户籍但一直与李老同住。2005年4月,李老先生的大女儿将户口迁入该房;2006年3月10日,二儿子也将户口迁入此处;外孙于2004年6月和上海籍人小张领取了结婚证;2007年3月5日,动迁单位发布了动迁公告。现李老先生想知道家中的这些户口及自己配偶是否都算是应安置人口。解答:房屋拆迁安置有货币补偿、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三种形式。李老先生选择了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安置人口应为该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根据上海市房地局《关于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解释规定:“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李老
    2022-04-19
    33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同住人拆迁公租房如何认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3-11-20
      公租房拆迁时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是具有本市的常住户口,如果没有户口,从发放了拆迁许可证以后,当事人因为结婚在被拆迁的公租房内居住的时间已经满5年了的话也属于同住人,还有就是因为读大学,户籍虽然迁出了本市,但是在其他地方没有福利性住房的。
    • 动迁房共同居住人怎么办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02
      对于动迁补偿中的共同居住人,他处有房并不困难,不属于安置对象!动迁安置是复杂的,需要根据房屋性质,安置人口的认定、安置方案具体分析! 由于你资料和数据不全或表达很不清楚,难以准确判断,为避免误导,建议来电或带了资料当面咨询。
    • 公产房拆迁,已故承租人共同居住人是否有补偿?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4-11-15
      公房租赁者是指与公房所有权者或管理方签署租赁契约,并遵守其中权益,获得公租房凭证的人。公有居住房屋指的是由政府或单位分配或收归国有,且租金依据政府制订的准则收取的居住用房。 当面临房屋征收时,各地对公房租赁者的拆迁补偿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如果公房租赁者已经去世且未进行更替,拆迁补偿的分配将依据实际情况决定。如果公租房拆迁补偿协议在租赁者去世前已经达成,其补偿款项将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如果生前未达
    • 公房拆迁如何补偿居住人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1-19
      一般是按面积1:1,但具体你那里这次拆迁如何补偿,请关注当地政府的拆迁公告。 1、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所有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 2、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具体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 3、首先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哪些人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同住人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部分份额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0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应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根据最新市政府最新的61号文,结婚2年以上的外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