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能否得到承认
一种意见认为,从2006年4月1日到2009年2月,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范先生提供的工资单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财务人员也没有签字。这套工资单与普通纸质工资单没有区别;范先生提供的所谓存折并不表明这是一家公司发行的工资存折。存折无法证明里面的钱是由一家公司发行的。在银行核实后,发现存折上的钱是由个人输入的,而不是由公司输入的,双方签署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06年3月31日到期
另一种意见是,双方在2006年4月1日至2009年2月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分析]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日常工作经验和企业工资支付实践,工资单是一张细长的工资单,一般只记录当月工资支付的月份、工资的构成项目和金额、本月工资总额th等。财务人员没有签名栏。员工只需在财务工资单上签名,财务人员无需在工资单上签名,更不用说企业在工资单上盖章。小工资单(约1-2厘米宽)上无法容纳公章的红色印章,而工资单不是一两张,而是近100张,持续了6年多。不能说它与普通纸质本没有什么不同。按照金融业的规则,工资存折上只会记录户主的姓名,不可能标明工资支付单位。而且,公司是一家sma这也可以通过工资银行的交易信息来证明。第二,尽管范先生提供的工资单和工资存折不能独立使用,但工资单和工资存折不能独立使用为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们必须审查和判断案件的所有证据。工资存折上的工资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之一。对此没有异议。工资存折上的工资与dra期间工资单上最近三个月的工资一致书面劳动合同解除(2003年3月2日至2006年3月31日)工资单上记录的工资金额与合同约定的工资金额一致。这些证据构成一系列证据,相互印证。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64条,法官应当全面、客观按照法定程序严格审查证据,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和证明力,并公开判决理由和结果。参考民事诉讼理论的高概率与证据链规则”,并结合上述证据事实、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为范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在2006年4月1日至2009年2月期间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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