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的社会保障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883年成立的社会改革委员会。这一机构的设立旨在加强对工人阶级的社会保护,这也是西班牙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开端。社会改革委员会的一个成果是1900年通过的《工伤法》,这是西班牙历史上第一部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该法首次确定了工伤事故中的雇主责任原则,不过由于工伤保险对雇主没有多大强制性且仅限于部分行业,因此在具体实施中并没有给工人以有效的保护。直到1932年,修订后《工伤法》才完全要求雇主的强制性责任。在工伤保护制度建立之后,西班牙逐步扩大了社会保障的覆盖领域,通过了一系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1919年,西班牙首次对私人部门的工人实施强制性的国家退休保险(后被1939年的《养老保险法》取代),此后又相继通过了法定产假保险(1929),家庭津贴保障(1938),强制性医疗保险(1941),基本医疗法(1944),职业病保护(1947),养老金和残疾保险(1947),遗属补偿(1955)和失业保险(1961)。
不过,这一个时期的社会保障立法还相对比较零散,形成了许多制度碎片,亟待统一和加强。1963~1966年,西班牙开始构建社会保障的整体制度框架。1963年,西班牙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基本法》(LBSS63)。基本法的精神是建立一个统一的、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并确立了消除赢利,公共管理,国家参与融资,以资金分配为基础的原则。虽然该法确立了一个宏大的目标框架,但实际效果不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同工人实际工资脱钩的旧的缴费制度仍在运转,社保资金赤字严重,而且实际购买力不足导致社会保障制度无法给予工人充分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基本法没有改变过去多重管理、效率低下的缺陷,并建立了同社会保障一般计划(RGSS)并行的特别计划。1966年,在基本法的基础上,西班牙又通过了《社会保障总法》(LSS66),以此补充和完善1963年基本法。不过,资金赤字问题仍没有得到充分解决。1972年,西班牙国会为解决这一问题,又通过了《保护行动融资和改进法案》。遗憾的是,这一法案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同时并没有明确相应的资金来源,从而使社保资金链更加脆弱。直到民主转型后,随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资金来源问题才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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