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员享有哪些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22:10:36 320 人看过

工会会员是在企业、事业、机关中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的职工。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承认工会章程的工薪劳动者,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均可申请加入工会为会员。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是工会会员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工会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应由广大会员来决定,贯彻民主的原则。工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的领导机构,决定工会的重大问题。工会会员作为工会的主人有权参加工会重大问题的决策,其方式就是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表或工作人员。任何一个会员都有权选举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或被选为代表,都有权选举工会领导人员或被选为工会领导干部。

选举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会员有平等的表决权。工会各级组织都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保证工会组织的民主性、群众性,使会员直接或间接参加工会的管理,使工会领导机关树立民主意识,代表体现会员的意志,按会员的意志办事,为会员为职工服务。因此,各级工会组织都必须严格依法、依照工会章程保障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实现,按时召开会员大会或工会代表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选举及改选工会领导机关和工会干部,工会会员也应当认真行使自己的这项权利。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者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权是对选举权的补充与保障。会员对自己选出的工会委员会、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工会干部有权进行批评,有权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工会代表、工会委员必须代表会员,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服务,因此也必须接受会员监督,这有助于加强工会领导机关的民主意识,有助于工会工作的正确进行,有助于密切会员与工会组织的关系。这使得工会工作处于会员的监督之下,可以防止工会组织的不正之风,有助于克服工会干部的缺点错误。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人员都必须虚心接受会员的批评,认真依法处理会员撤换、罢免的要求,接受会员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工会会员既是工会的主人,也是国家的主人,对于国家和社会事务有权参加管理,发表意见。

而工会是职工的代表者,又是党和国家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因此,工会组织有义务如实地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会员有权要求工会组织将其对国家和社会问题提出的批评与建议,如实向有关方面反映,并敦促解决。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工会作为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一维护既包括工会在代表职工参政议政,参与法律政策的制定时,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也包括在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组织给予的具体的保护。因此,职工、会员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权要求工会给予保护。这尤其表现在劳动权益上,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化,加之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多种分配制度的存在,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各种利益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而在劳动关系中,客观上职工又处于弱者的地位,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比较突出,这要求工会组织提供帮助,进行调解协商,提供咨询,甚至直接提出诉讼。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要正确处理总体利益与具体利益的关系,要严格执法进行,维护但不袒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工会组织就是职工之家、会员之家,工会举办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等事业,其目的就是为会员服务。广大会员当然有权享受不同于非会员的优惠待遇。这不仅使会员在活动中受到教育,增进身心健康,还可以使会员更加关心、热爱工会,增强工会吸引力和凝聚力。工会举办的各项事业,必须以为职工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为宗旨,工会也必须关心职工、会员的文化娱乐生活,积极兴办为职工服务的各种事业,创造条件给会员以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会员参加工会的管理,行使各项权利,都需要有了解情况发表意见的自由。

会员有讨论和决定有关工会一切重大问题的权利,在形式上需要有保障,即在工会的会议上,包括工会小组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有直接或通过代表间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也可以利用工会的报刊,参加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会员通过工会会议、工会报刊等阵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进行探讨、协商,最终达成共识。工会的报刊应当为职工、为会员服务。

知识总结:工会各级组织必须保障会员各项权利的落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取得广大会员的信任和支持,从而推动工运事业的发展。

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

1、目的不同

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体不同

集体合同的主体是雇主或雇主团体与由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在我国是企业与由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的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与单个雇员,在我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3、内容不同

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

4、法律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5、责任不同

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工会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物质赔偿责任;工会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一般只对上级工会和全体会员负道义上的责任,由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纠正违约的行为,以适当方式弥补因违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但一般不承担物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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