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a)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b)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c)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d)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办理材料
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的竣工验收证(明)书,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使用港作船舶的,提供
盖申请单位公章使用港作船舶的,提供
盖申请单位公章使用港作船舶的,提供
提供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书,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盖申请单位公章属公司的提供
提供港口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固定设施的产权证明,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盖申请单位公章
或措施。内容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提供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管理人员证书,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管理人员名册,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提供与港口经营模、范围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德庆分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港口经营许可、变更--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港口经营许可、变更--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德庆县德庆大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德庆县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肇庆市港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条港口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和报批程序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办理。本市港口经营许可实行市、县分级许可制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外商投资港口项目的经营许可,其他港口项目的经营许可由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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