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都享有哪些合法的权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9 11:45:39 387 人看过

第一,要始终尊重患者的生命权。生命权是每个患者最基本的权利,它要求医生即使是在患者心跳、呼吸暂停的情况下,也不能放弃抢救和治疗。现在,有的医生一见被抬来的患者没有心跳和呼吸,就不做任何抢救直接宣布患者死亡,这样的行为有可能侵犯患者的生命权利。

第二,要充分尊重患者的身体所属的权利。患者的身体权不论生前还是死后都不容侵犯。只要没有患者的遗嘱或未征得其家属的同意,医务人员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能处置死者的身体或器官。在临床上,这方面的教训已很深刻。某眼科博士经请示医院领导而摘取医院太平间存放的一具因车祸死亡尸体的眼角膜,给临床急需角膜移植的患者进行移植,使患者重建光明。但事后,死者的家属把医院告上法庭,法院仍以侵犯患者身体权为由,判决当事的医院和医生承担了赔偿的责任。

第三,即要注重患者的生理健康权,也要尊重患者的心理健康权。临床上超适应症或超量使用抗菌药物,或者发生打错针、发错药等行为,虽然不会直接对患者造成不良后果,但不能排除可能对患者的健康造成隐性损害。这也是侵犯患者健康权的一种表现,应引起医院管理者的重视。

第四,患者具有平等享有医疗的权利。在医疗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医院职工带熟人不排队看病的现象。这种行为很容易激怒等候多时的患者,由此引发医疗纠纷。每个患者都具有平等享有就诊的权利,医务人员的这种行为是对患者权利的不尊重,医院管理者应通过制度管理,彻底杜绝此类行为发生。

第五,知情同意权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需要医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随时随地给予尊重。但目前,临床上进行某些有创检查和手术前,医生特别注重征求患者家属的意见并要求签字,而忽视患者本人的知情选择。这种做法有担责的风险。如一位身材矮小的产妇到医院分娩,因骨盆狭窄,医生决定为其实施剖宫产手术。但产妇丈夫躲着医生不履行签字手续,产妇再三请求医生施行手术,医生却以家属不签字为由没有及时手术,造成母婴双亡。在本医疗纠纷中,产妇的丈夫所犯的错误一目了然,但造成母婴双亡的严重后果,医生有一定的责任。按规定实施手术,医生首先要考虑患者本人的意见,即使是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医生对患者保密病情的做法也应慎重。

第六,应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目前,隐私权诉讼案的增多,对医方来说是一个极其头痛的问题。但医疗机构处于侵权状态的情况随处可见,如一人看病众人围观、医院将患者的感谢信公布于众等,都可能因泄漏患者隐私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七,患者具有免除一定社会责任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指患者在获得医疗机构的证明后,可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并有权获得各种福利保障,如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对自身的行为不承担责任、患者因病不能从事某种工作要求证明等。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出具医疗证明,而且只涉及病情,不涉及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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