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好事也是坏事。说它好,不少人靠着拆迁致富了,说它不好,是因为也有一些人拆穷了。当然,还有一些人因为拆迁家人之间闹不愉快,搞得家庭内部矛盾重重。身为村里的“外来人”,刘女士深有感触。“在村里生活十几年了,大家平常都和和睦睦的,遇上拆迁了,村里就把我当外人看了,不给补偿”。
一句空挂户,有多少人就此失去了大笔拆迁补偿?
嫁入村里十几年,拆迁了,村里说:不给你安置,你不是村集体组织成员
刘女士去年老伴过世,但是因为一张遗嘱,刘女士在房屋拆迁时成为了不予安置对象,无法取得拆迁补偿。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情是这样的,2001年刘女士跟王先生在一起重组家庭。王先生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刘女士也共同出资3.5万,但基于双方的彼此感情信任,这笔钱没有没有留下任何凭证。
建房之后,双方领证结婚。刘女士的户口也迁到该村,共同生活一起耕种土地十几年。土地证是王先生的名字,每次村里开会也好还是其他集体活动都叫上刘女士,刘女士已经是生活在这个村里的老人儿了。
去年,王先生因病去世。在去世前他留下遗嘱,他们俩一起建的房屋给了王先生唯一的儿子也就是刘女士的继子,同时刘女士可以继续居住在里面。现在,房屋面临拆迁,拆迁办却说刘女士没有房产和宅基地属于“空挂户”,不是该集体集体组织成员,不予安置。
但是刘女士在该村生活十几年,耕种数亩土地,在原籍地也无土地和房产,到了这个村生活后,村里开大会组织等都会去参加,她不明白自己怎么就成了空挂户了呢?
名词解释:什么是空挂户?
在征地拆迁中经常说到空挂户,城市的中是指户口登记的地址是在拆迁房位置。农村集体组织中,对于在该集体既无土地也无房屋,只有户口落在那里,也被称作为“空挂户”。
其实空挂户最早是指,人们因为工作、读书、嫁娶等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非同一个,形成人户分离,那么户口在原地就是空挂户。
但是在征地拆迁中针对“空挂户”通过不给安置补偿,原因是这类“空挂户”既没有土地也没有房产,并且没有经常居住在该地,因此不能享有安置补偿。
拆迁律师解析:刘女士已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获得补偿
那么,刘女士真的属于不能安置的“空挂户”吗?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第十条规定,下列人员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
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因不同原因依法丧失或自愿放弃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中的一项及其以上的;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非初次婚娶(招)关系的;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交公积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形成产权转让关系的。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可以明确,刘女士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现在集体土地和房屋被征收,虽然房屋没有登记到她的名下,但是她享有集体成员资格理应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
这几种情况下,外嫁女有权获得农村征地补偿款
“外嫁女”也常被认定为不享有土地补偿的空挂户。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出嫁的女儿不能分配土地补偿或者比儿子少分配补偿。
对于户籍没有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出嫁女,是否能够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最为关键是要拥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5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中,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嫁女想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必须满足三个要件,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或者出嫁后在其他经济组织不享有土地相关权利,那么在原籍地享有的土地权利在承包期内不能被剥夺,这样才能确认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而保障出嫁女可以获得土地征收补偿。
离婚了,也不能一刀切认定为“空挂户”,也能获得补偿
跟出嫁女面临同样的情况,因为婚姻关系迁户到村集体生产、生活后离婚,户口未迁出,同时在其他地区不享有土地权益,那么在户籍地他们依然属于该村集体的集体组织成员,不能因为离婚而剥夺他们享有的土地权益,土地征收同样能获得补偿。前提是他们是农业户口,并在户籍地曾经参加生产、生活,承担过集体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
如上所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户口迁入集体后,参加了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尽到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且在其他集体不享有土地权益,那么在该户籍地不能认定其为“空挂户”,更不能剥夺其相应土地征收的相应补偿和安置。
如果您在征地拆迁中,遭遇了不公平、不合理的违法征收,安置权益受到侵害,建议不要沉默,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让法律之剑,为您声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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