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职工主要生活来源,也是构成企业人工成本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一直是职工和企业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劳动关系的焦点。通过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分配是当今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主要内容。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主体清晰,责权明确,基本具备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条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多数企业还没有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或把工资分配作为协商的主要内容,很长一个时期以来工资集体协商一直是星星之火,没有形成燎原之势。因此,有必要对工资集体协商的难点进行分析:
1、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力量相对薄弱目前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构成主要分两部分。一是以知识分子为主的白领阶层,主要担任企业的管理人员。二是以农民工为主的企业一般职工。后者在企业中占绝大多数。大量的农民工在就业的时间、地区、企业上极不稳定,流动性较大,多为单个或小群体活动,无正式组织,许多人个人素质相对较低,民主意识淡薄。对于在劳动报酬上的不合理待遇,多采取怠工、跳槽等个人行为,很少团结起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企业工会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要求近年来,各级工会加大了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建速度,但相对迅速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仍显得相对迟缓。特别是许多劳动密集型的企业,由于职工流动性大,无法建立稳定、长期的联系,组建工会的难度更大。在没有工会组织情况下,职工中很难自发地产生成熟的协商主体;已组建的工会中,工会干部素质参差不齐,而且兼职较多,普遍缺少工资分配和集体协商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工会的法律地位与实际地位存在差距。在法律上,工会代表职工与经营方协商是平等的两个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上缺少对工会干部必要的保护,工会干部往往不敢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工会干部兼职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在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于我国工会是个新课题,仍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一整套成熟的经验,所以发挥作用有限,尚未形成与经营方对等的局面。
3、经营方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首先,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完全市场化,按市场规律运行。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买方市场的优势使经营方在工资决定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其次,在资金相对短缺的情况下,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投资,给予外商一些特殊的优惠。这些优惠体现在劳动关系中,使经营方本已强大的力量更加强大了。
4、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劳动关系三方中,政府对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别是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利益应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的外商投资非常不平衡,相对集中在东南沿海和大中城市,而劳动力多来自中西部地区。一些因外商投资而受益的地方政府,为获得更多的地方利益,吸引投资,往往给予投资经营方超市场的特殊优惠。对于大量的、流动性较强的非本地劳动力,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关注不多,关心不够,有的甚至担心职工要求增加工资会吓跑经营方,反而对劳方加以抑制。此外,少数地方领导认为,现在企业下岗人数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只要正常运转,职工有工资就已经很好了,对于侵害职工分配权益的现象,不愿讲,不愿管,听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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