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关于申请南京积分落户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2)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3)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4)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5)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第八条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总积分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
第九条基础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
(一)根据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是否补缴分别赋分和加分。参加社会保险的期间不重复计算。
(二)根据合法稳定住所的性质和面积确定分值和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本市有二套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三)根据申请人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赋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条申请人的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九项指标。
(一)根据申请人年龄状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二)根据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学历(学位)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可获得相应积分。
(四)根据申请落户区域,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五)根据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确定加分及分值。
(六)根据近5年内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七)根据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八)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给予相应加分。
(九)根据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给予相应加分。
同时具有“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
第十一条减分指标为本办法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记录指标。
第十二条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并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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