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尽询问检查和告知说明义务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18:50:20 470 人看过

1.医疗机构询问检查和告知说明义务的认定

在医疗机构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前,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详细检查,明确病因和患者身体健康指标等各项状况,以便有针对性开展相应的治疗。确定治疗方案后,也要根据治疗方案可能引发的医疗风险,对患者的当前病情、体质和既往病史等与诊疗行为密切相关的信息进行详细询问检查,据此作出医疗风险预测和风险控制。医疗机构还应当将医疗诊治信息对患者进行明确合理说明,告知患者本人、患者的近亲属或被明确授予相应权利的人。相关信息应当包含但不限于:1.对患者实施何种手术;

2.对患者的检查和治疗行为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

3.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及治疗;

4.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且有较大风险的;

5.以教学、科研为目的,对患者进行的检查和治疗。

比如,医院在实施椎管内麻醉前,理应询问患者是否患有腰椎方面疾病,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或者变更麻醉诊疗方案,或者告知椎管麻醉手术可能给患者带来的医疗风险。但是在诊疗行为实施前,医方并未尽到检查询问和告知说明义务,造成患者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注意义务的审查

因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不符合国家医疗行业协会等机构确定的常规诊疗操作规范,给患者造成损害;或依照当下医疗水平,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患者症状病因,未能及时开展对症救治,延误诊疗的,应认定其未尽到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由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比如,患者反映在实施麻醉过程中出现两次穿刺异感,医方没有按照中华医学会麻醉分会《椎管内麻醉快捷指南》的意见放弃该麻醉方法,而是坚持继续实施椎管内麻醉,给患者造成损害。在对患者实施麻醉手术后的5天,患者提出左下肢“麻木不适”,作为麻醉医生,应当想到有“低位脊神经损伤”的可能,应仔细检查,作肌电图及MRI等有关检查,以明确病因,及时治疗,但麻醉科会诊医生没有认真对待,导致未能发现患者症状病因,延误患者病症的诊疗,由此可以认定医方未尽到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

3.对医疗机构责任范围的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主要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责任。一是要考虑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二是要考虑原因力因素。

比如,在发现患者自身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病史,且逐渐加重,其目前的状况与其脊髓生理变化有关,实施椎管。麻醉后更易发生脊髓神经损害的并发症,故患者目前的状况与其自身因素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患者应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的大小,一般可以通过医学鉴定来确定,但为增强被告医疗人员的医疗责任心及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其医疗行为,进一步提高其医疗技术水平,避免类似医疗损害的发生,并从有效保护患者的角度出发,法院一般会酌情确定医疗机构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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