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保护与老年人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冲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11:11:41 146 人看过

对于制度上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保护与现实中老年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冲突主要体现在:

1、老人无能诉讼与急需救助的冲突。

许多老年人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老年人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自身条件不足,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和机会受到影响,但作为公民,老年人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民主权利和民事权利。由于老年人的这些条件的不足,造成有的老年人长期卧床不起,无法与外界接触,子女对他们不赡养,甚致是虐待、遗弃,他们无能向有关机关或社会组织表达,外界根本不知,而他们所处于的困境,又急需得到处理,他们心中有诉求,但无法传递到法院,这就导致有的老年人在家活活饿死、或被疾病折磨死。当地基层组织即使知道,也只能是调解、劝导,不可能代其起诉。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又以是以当事人起诉为前提,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是不得主动受理,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2、程序的复杂性与老人急需处理之间的冲突。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受理时不仅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在受理后,为了保障被告的权利,还要依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有的被告在外打工,拒绝回家领取法律文书或者下落不明,法院还要适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如被告需要答辩、举证,还要给予举证期,对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等一套长达几个月甚致一两年的复杂程序。如垫江法院审理的李正乾诉李加明赡养纠纷案,因李加明外出下落不明,经过长达三个多月的诉讼程序后,李正乾领取了一份无法兑现的判决书。二是在诉讼主体上,即使老人的部分子女已尽赡养义务原告不告这部分子女,法院也要追加已经尽赡养义务这部分子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这导致已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不理解,也拒不配合诉讼。而老年人的生存又不容耽误,有的案件的老年在生命的最后一刻也没等到法院的判决,即使等到了法院的判决也是一纸空文。这样无法真正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3、儿女的赡养能力与老人特殊需求之间的冲突。

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国的人口老龄化不断上升,截至2009年底,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67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2.5%;而从今年起,中国老年人口将进一步呈现加速增长态势。这就导致一对夫妻的收入可能供养4位老人1个儿女的情形,一对夫妻的收入又有限,当赡养老人的费用超过自己本身的承受能力,要么降低全家的生活水平,要么不尽赡养义务或少尽赡养义务。二是有的长期患病卧床甚致瘫痪的老年人具有特殊的赡养需求,而儿女们又为自身的生存在外奔波,不能亲自长期陪伴老人,有的又无能力雇人照料,导致老人不满。这类矛盾人民法院在裁判中更感觉为难,如果只考虑保护老年人的权利,儿女们自身的生存无法保障。

4、子女参差不齐与裁判平均化之间的冲突。

老年人有多个子女的,毕竟存在着经济收入不平衡,有的贫有的富,贫者无能为力,富者见贫者未付赡养费也拒付。这导致老年人的赡养被互相推萎,都以其他兄妹未付赡养费而作为拒付赡养费的理由。人民法院在裁判中也只能裁判平均尽义务,而没有理由判决谁多给,谁少给。这将严重损害老人的权利。

5、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需求之间的冲突。

子女在对待老人的赡养问题上,只注重物质上的赡养,表现为给予一定的金钱或物品,而不注重精神上的赡养,缺乏了对老人的关心。在司法实践中,在子女拒绝对老人物质赡养时,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而精神赡养却具有不可诉性,其通过法律很难得到解决,并且即使依赖道德,也很难确定子女是否对老人尽了精神赡养义务。

6、农村风俗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

我国广大农村,尤其是西部地区受养儿防老的思想禁锢,因此无论是接受教育还是家庭财产的分配,均偏向于儿子,特别是农村家庭财产的分配都只存在分儿不分女的思想,在赡养老人上,儿子赡养父母、女儿不管似乎成了天经地义的规则。在这样风俗的影响下,许多农村家庭的老年人宁愿在贫家的儿处也不愿去富家的女家,使许多老年人的老年生活非常困难,而他们有的甘愿承受,即使要告,也只告儿子不告女儿,这使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处于困境。从而导致老年人的诉权得不到保障。

7、老年人的先予执行权未得到充分的保障。

《民事诉讼法》第97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但在实际操作中,老年未必均知道这规定,人民法院也未向其释明。再者,人民法院受理先予执行申请,为了规避办案风险,往往会根据《民事诉讼法》98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来法院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老年人大多没有财产,也没有其他收入,他们根本没法提供担保,因此,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原告的申请。

8、被告滥用诉权损害原告的权益、浪费司法资源。

诉权,本身是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上诉权利等。如果赡养纠纷案件的诉权被被告滥用,必然造成原告行使诉权的妨害。如被告拒不到庭,也不提供准确地址,造成法院因不能直接送达而迟迟不能开庭,被告滥用举证权、上诉权,将造成法院的判决不能及时生效从而直接响原告的实体权利得不到及时实现等。滥用诉权的行为不仅直接侵犯老人权利,而且还增加司法成本。滥用诉权会造成虚假和无益的诉讼,浪费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公共审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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