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解除情形有哪些
取保候审解除的情形有: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取保候审要件有哪些
检察院取保候审要件主要有: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社会危险性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n(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n(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n(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n(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n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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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有哪些条件怎么解除取保候审河北在线咨询 2023-10-16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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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形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7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这一款包含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另一种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应当及时解除并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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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有哪些情形会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上海在线咨询 2023-04-28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形有: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没有及时到案; (四)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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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销取保候审有哪些情形,取保候审都有什么形式山东在线咨询 2021-11-04取保候审撤销的情 1、行为人没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