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特征。认定着手实行犯罪与否的有效办法,是将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加以区别。前者的本质与作用是为分则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与完成创造条件,为其创造现实可能性;后者的本质与作用是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现、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现实性。根据二者的区别与联系,结合具体犯罪及案件情况,就可以正确认定着手实行犯罪与否。需要指出的是,在具有双重实行行为的犯罪中,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共同构成该罪的实行行为,对这类犯罪而言,应以行为人开始实行手段行为为着手。如抢劫罪中,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即应视为实行行为的着手,而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标志。在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的三类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未完成”有不同的具体含义和表现形式:一是结果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如故意杀人罪以未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结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二是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如脱逃罪以在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未达到逃脱监禁羁押的程度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三是危险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具备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以破坏行为未能造成可导致交通工具倾覆的危险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认定犯罪完成与否应注意:第一,所谓犯罪未完成是指具体犯罪构成所包含的作为犯罪完成标志的客观要件尚不完备,而不是说没能发生任何具体的危害结果。比如,甲意图杀害乙,在刺了乙一刀后,被周围群众制服扭送公安机关,乙虽然没有死亡,但是受重伤。但由于第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在时间上没有任何长短要求,只要一完备构成要件就意味着犯罪既遂的构成。如,在押罪犯已经逃离出监狱大门但立即被抓回就认定为未遂。第三,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的标志,犯罪既遂后决不可能再出现犯罪未完成的停止形态,即犯罪停止形态具有不可逆转性。如行为人破坏交通设施已经造成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的危险状态,但行为人在交通工具尚未实际倾覆之前采取措施消除这一危险状态的,也应认定为犯罪既遂,但对其后消除危险状态的行为在量刑时应予以从宽。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这是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实行阶段中止的关键所在。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具体含义:
(1)应当是阻碍犯罪分子完成犯罪的原因。这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质的规定性。在实践中,这种原因大致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犯罪分子本人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第三人、自然力、物质障碍、环境时机等方面对完成犯罪具有阻碍作用的因素;第二,行为人自身对完成犯罪具有阻碍作用的因素,如其能力、力量、身体状况、常识技巧等的缺乏或不佳状况;第三,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如对犯罪工具的性能、犯罪对象情况等存在错误的认识。
(2)应当是足以阻碍犯罪分子完成犯罪的原因。这是意志以外原因量的规定性。如果不足以阻碍犯罪分子完成犯罪,而行为人自动放弃的,不能认定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视为犯罪未遂,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当然,行为人对这些因素是否足以阻碍其完成犯罪存在错误认识的另当别论。总之,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是以上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的统一。
一、犯罪既遂包括的类型是什么?
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
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
2、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
3、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4、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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