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违反相邻义务是否构成违约要根据双方所约定的相关义务进行决定。
一、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是什么?
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如下:
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它是随着当事人缔约、履约和履约后关系的建立、存续而产生和发展的。
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确定;但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是从一开始就确定的,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要求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的利益;
3、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
二、没有租房合同可以随时搬走吗?
不一定,要看相关情况:
1、有口头约定租期的,租期未到时承租人随时搬走构成违约。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所以,没有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租金、租期的,双方需要按该约定履行义务。此时,如果口头约定的租期未到即搬走,就构成违约,承租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未约定租期属于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即可以随时搬走。
在不定期租赁中,双方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承租人可以随时搬走。
另外,以下三种情况即会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租期,具体包括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
(2)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即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商铺租赁装修期间算不算租金
商铺租赁装修期间是否不算租金,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来判断。租赁房屋何时开始计算租金以及租金的计算方法,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作出约定。没有明确约定,应当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时开始计算租金。因为,租赁合同自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实际交付租赁物时开始生效,合同生效后,承租人即负有给付租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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