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以及涉嫌犯何种罪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认定。
2、如果行为人出于通过诉讼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那么行为人涉嫌诈骗罪,这种诈骗的方式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启动民事诉讼,意图通过虚假诉讼使对方为虚假的债务关系承担责任,其行为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在犯罪理论上这种诈骗方式被称为“三角诈骗”。
一、现货是诈骗还是非法经营
司法实践中,对于设立非法交易平台,通过修改交易软件系统数据操纵行情等手段,使投资者频繁交易产生大量亏损,从中牟利的行为争议不大,这类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造成投资者亏损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构成诈骗罪。争议较大的是利用合法交易平台实施犯罪活动的定性问题。
第一种观点是构成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会员单位身份隐瞒公司和客户对赌等真相,并采取冒充专业投资分析师、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手段,取得客户信任,诱导客户频繁交易、反向操作,致使客户在交易中受到损失,该欺骗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隐瞒欺骗行为已超出合法获取交易费用的范畴,根据平台交易规则,交易手续费由平台和公司按比例分成,投资者亏损资金就是公司的盈利,行为人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投资者的财产。
第二种观点是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未经国家批准,采取保证金制度、T+0交易、集中竞价、标准化合约、对冲平仓了结交易等规则吸引投资者入金交易,实际上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此外,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与投资者遭受财产损失不具有因果关系,具有正常、理性思维的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如何交易,且明知交易有风险。鼓动、诱导高频交易以及提供反向建议只能影响投资者的判断,而不能必然导致对此遵循,不属于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构造。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期货经营业务,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二、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怎么处理
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将会对此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
《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提起诉讼讨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也符合本罪所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之处在于:客体上,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以及如财产权等他人合法权益,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两者都体现为一定的虚假性,但本罪较为单一,只能是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可以表现多种多样;主体上,本罪主体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应当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诈骗罪则无此要求;主观上,本罪并未限定主观目的,可以是为了各种目的,范围较广,而诈骗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之处在于:客体上,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以及财产权等他人合法权益,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上,本罪表现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主体上,本罪主体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应当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侵占罪则无此要求;主观上、本罪的主观目的范围较为广泛,没有具体的限定,侵占罪的主观目的则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韧;在起诉性质上,本罪为公诉案件,侵占罪为自诉案件。
3、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与虚假民事诉讼罪主要区别即在于所发生的场合不同,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破坏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司法活动,虚假民事诉讼罪则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破坏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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