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的新陈代谢机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公务员队伍能进不能出的问题未能从制度上得到全面建立、公务员铁饭碗、铁交椅思想仍就根深蒂固,影响了公务员的能力建设和基本素质的提高。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后,国家和自治区对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的进口和出口都以单行法规的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工作中各项单行法规执行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使得相关的单行法规难以发挥作用。首先,公务员的凡进必考这一基本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市、旗(区)和苏木乡镇违规进人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条例》颁布十多年进入党政群机关的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低学历、低水平、低能力的人员的不断加入,使公务员队伍整体水平和素质难以得到提高。其次,在公务员出口管理工作中,相当数量的单位没有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的条例和规定。例如,在公务员年度考核、辞职、辞退、纪律等单行规定中对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和违反工作纪律等予以辞退都有具体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单位在管理上不敢动真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奖优罚劣的考核基础作用难以体现,严重挫伤了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
2、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的激励竞争机制不充分,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仍然存在,相当数量的公务员安于现状,不求有功,但求无过。部门与部门之间,单位内部科室之间公务员交流轮岗的渠道不够通畅,导致公务员在同一个单位和同一个岗位工作的时间较长,甚至干到退休,长此以往,易于产生厌倦情绪,精神不振,吃老本、凭老经验办事,工作中缺乏积极性、主动性、不注重工作能力的提升和知识的更新,缺乏创新精神。对于有关部门组织的能力素质培训能推就推、学习中满足于一知半解、专业上半瓶子晃荡。经调查了解,绝大多数的单位,其在工作中能够独当一面的工作骨干只有为数很少的几个人,大多数公务员只能从事一般性的工作,甚至有些连一般性工作都难以承担,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在公务员的日常管理中未能严格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严格落实相关的单行法规。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人治色彩依就十分浓厚。在公务员职务晋升方面,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激励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竞争不够充分。部分单位内部环节岗位公务员的任免缺乏广大公务员的参与,透明度不高。有些环节岗位上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多年工作平庸、能力一般,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只要年度考核能被评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就无法降职使用,所谓占着茅坑不拉屎,阻碍和影响了年轻优秀人才的晋升和使用。由于激励竞争机制不到位,加之官本位思想作祟,干好干坏一个样的考核评价体制的负面导向作用,部分公务员没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工作中软,懒、散,态度上顽、顶、横,更有甚者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私利,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也不同程度的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衙门作风在一些部门经常发生。虽然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对上述现象进行了大力度的整顿、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人事管理体制不健全,措施不到位,难以从制度上去约束和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使得改善机关工作面貌,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政务环境等工作仍不尽如人意,社会批评和不满之声仍不绝于耳。
3、公务员培训教育体制不规范,培训方法简单、内容单一、起不到开发公务员智力和潜能的作用。公务员培训与常规教育相比,它是一种继续教育,属于第二教育过程,是后学历的继续教育,是常规教育的发展和延续。国家和自治区对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的方向和内容虽然有一些规定,但缺乏一种长期的规划设计。使得公务员的培训目前只停留在围绕党和国家大的政治活动开展的学习教育的初级培训阶段。真正适合于公务员能力与潜质开发的培训课程设置、培训计划安排、培训经费投入等还是一项空白。这也是我市公务员虽然呈现出较高学历,但公务员能力和素质仍未得到大幅提升的症结所在。此外,对于公务员的培训缺乏法制化的强制措施,许多部门领导将培训视为可有可无的工作,没有认识到加强培训工作对于提高公务员能力与素质的重大意义,每遇培训任务,总是推拖,即便参加培训,也不能坚持正常的学习,使得本来就处于低水平的培训更加难以取得实际成效。
(地方公务员考试可用)公务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是多方面,既有公务员队伍素质相对较低的主观原因,又有管理工作中体制、机制不健全或不到位的客观原因。具体分析主要有:一是与公务员队伍引入人才的渠道不畅有关,公务员的考试录用管理权限在省市自治区一级主管部门,地市无权自行组织,由于内蒙古自治区多年未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公务员考录工作,导致了不考而入的现象屡禁不绝,影响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二是用人机制不够完善、党政机关中存在着严重的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大量平庸之辈占据着编制、岗位和职位,使得年轻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管人的不管事,管事不管人,部分单位中个别公务员调皮捣蛋,不工作不上班,甚至影响单位正常工作,单位领导对此也没有很好地解决办法,造成机关工作效率低下。三是培训教育体制不完善与建立服务型、指导型、监管型公共管理体制的相距较远,公务员能力等素质的提高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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