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债的对策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1 14:13:01 134 人看过

逃债原因包括:企业破产或者个人无力还债,或者不愿意还债。逃债手段包括: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的手段;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财产等手段。

企业破产逃债的现象有哪些

企业破产逃债的现象有哪些?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一)债务人在申请企业破产前,就进行假破产、真逃债的准备。

主要表现有:

第一,一些企业规避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的规定,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就有计划、有目的地坚壁清野,转移企业内核,留下企业空壳,然后滥用破产制度,金蝉脱壳,逃废债务。其方法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低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是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二,一些企业利用企业分立的形式,采取先分后破、新老企业划断等方法,将资产转移到新设的企业,然后根据分立协议由老企业承担全部债务,然后由老企业宣布破产,甩掉债务。

第三,一些企业借资产重组为由将原单位全部资产和资金组成股份有限公司,使原单位名存实亡;还有一些企业借资产重组之名将原公司划分为若干小公司,债权债务、经营管理与原来的母公司完全分立,使原公司成为空壳。

第四,一些企业通过投资的方式转移资产,使原来的企业仅剩下空壳。

(二)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后至被法院公告破产期间,进行逃债欺诈活动。

主要表现有:

第一,按现行《破产法》规定,一般破产案件从申请到破产公告,即使不包括和解整顿程序,最快也得6个月时间。债务人利用在这段时间内仍对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进行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等破产逃债活动。破产程序每延长一天,破产财产有形、无形损耗和流失的风险就可能增大一些。

第二,擅自套用国务院有关破产试点城市的优惠政策,随意抬高职工生活安置费。职工破产安置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偿付后,大多数企业实际上已无产可破,剩下的债权几乎得不到清偿,只剩下空头的请求权。

第三,一些企业在申请破产后,采取边破产、边生产、边赖债的经营方式,逃废、悬空债务。

(三)在破产欺诈案件中,不仅企业积极主动地实施,而且有的企业上级领导机关、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法院也参与到破产遮债的行列,对破产选债予以支持纵容,甚至策划。

某市十多家企业在没有指定人民银行参加破产清算情况下,偷偷摸摸破产,就连最大债权人——商业银行在企业被宣布破产后才知道企业破产的真相,致使1.78亿元的贷款本金化为泡影。

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助长了假破产、真逃债之风越演越烈,以致出现了债务人企业希望破产,债权人害怕破产的怪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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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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