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又称追加被执行主体,指法院执行机构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发现作为民事强制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其不能或不能全部履行法定义务,而依法裁定与债务人(被行人)有权利、义务关联性的其他法人或组织与该债务人一同为被执行主体来共同承担债权人债务的司法活动。其法律特征是:第一,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必须发生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第二,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其前题条件必须是债务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必须是与原被执行主体具有权利义务的关联性;第四:追加被执行主体后,原被执行主体的民事责任并未消除,其与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形成共同的被执行主体;第五,被执行主体追加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一般来说,执行当事人与执行依据上指明的当事人是一致的。但是,法律文书生效后,原债权债务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在执行实践中并不少见。为避免就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诉讼,就有必要将被执行人的范围扩张到执行依据所指明的当事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在民事强制执行理论上,以执行依据以外的民事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的情况,被称为执行依据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追加被执行主体,其理论依据是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其本身不是对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当事人的否定,而是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将执行依据扩展到其他主体。由此可见,对执行当事人追加的审查,其依据仍然是实体法,涉及对其他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分配问题。执行当事人追加的审查权亦属执行裁决权。
一、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执行裁决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在公正为首要价值取向这一点上,执行裁决权与审判权具有相似性。但是,执行裁决权毕竟是从执行实施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力,对执行裁决权的行使不能与民事执行权的整体价值取向产生对立和冲突。民事执行权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申请人的权利,作为派生权力的执行裁决权在保持自身独立的同时,不应当成为实现民事执行权根本目的的障碍。执行裁决权相较于审判权更强调效率。执行裁决权的这种效率原则是与审判权相比较而言的。共3页:
二、追加被执行主体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追加被执行主体是申请执行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题下,其对此权利享有处分权。申请执行人在可以申请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情况下,提出申请,也可不提出申请,不提出申请,法院就不便自行追加。申请执行人不提出申请追加,而法院依法又不能或无法对原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则应承担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虽然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特殊阶段,强制执行权体现了公力救济手段,但追加被执行主体必竞是很严肃又很重要的法律义务主体的变更,以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更能增强申请人法律责任意识,避免法院职权追加所带来的司法风险及法院公正,中立法场的偏离。
三、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权力范围
对此问题,执行实践中有两种认识。一部分人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主体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必须是根据简单的、双方无争议且实体法律责任明确的法律事实;二是属于《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授权执行程序可以直接追加的主体范围。另一部分人认为,只要是双方无争议且实体法律责任明确的,无论程序法有无明确授权,都可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机构直接审查确认追加。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现行执行程序立法滞后,仅按照现有程序法的明确授权范围,已被实体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的双方无责任争议的主体责任事实,无需诉讼程序追加可以确认的,不在执行程序中由具有一定司法裁决权的执行机构直接审查追加,似乎有悖于减少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增进司法效益的司法高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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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主体上不追加的被执行主体是否影响被执行主体的追加资格认定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20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执行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则上,执行当事人也就只能是执行依据上明确指明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但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或进行中,若当事人发生变化,则需要由执行依据上指明的当事人的继受人来作为被执行主体,此时,就涉及被执行主体的追加。 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条件 被执行主体追加的法律后果是被追加的被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追加被执行主体后,原被执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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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此案属于变更执行主体还是追加被执行主体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0两者区别在于:1、存在法律前提不同。变更被执行主体是由于被执行主体死亡或撤销,产生了新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后者则是由于原被执行主体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义务。2、引发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是新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替代原被执行主体;后者是增加的主体和原有的被执行主体共同存在,共同承担责任。四、结论:本案应当属于裁定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情形。本案中河北省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作为原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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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及执行程序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4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要被执行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单独或共同承担。这就是所说的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被执行主体的追加虽然都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涉及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承担。但二者是有区别的。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指民事执行程序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转由其他主体来承担。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是指民事执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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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可以变更和追加哪些被执行主体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16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九、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76.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77.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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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主体追加股东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26执行主体的追加,主要是被执行人即义务人的追加,指在执行程序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主体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而将与被执行主体直接相关联的其他主体依法裁定增加为被执行主体,与原义务人共同承担履行义务责任的制度。 原则上股东是在其出资限额内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等情形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