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0:34:10 450 人看过

(一)税收确定程序

税收确定程序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和票证的管理等。

所谓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

所谓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纳税申报的方式有自行申报、邮寄申报和代理申报。所谓自行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所谓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申报的方式,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通过邮局寄送主管税务机关;所谓代理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纳税申报。

所谓账簿、凭证的管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设置、保存和管理账簿、凭证、报表、完税凭证等,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毁损。

(二)税收征收程序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与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履行,都是通过税款征收实现的,因此,税款征收程序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税务机关税收执法权实施的核心。

1.税款的征收方式。主要有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缴等等。

所谓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账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的征收方式。

所谓查定征收,是指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所谓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所谓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小型个体工商户采取定期确定营业额、利润额并据以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所谓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

所谓代收代缴,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税款进行代收缴的一种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

所谓委托代征,是指受委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2.纳税期限。税款的征收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我国税法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是在有关实体税法中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确定的。如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等有关情况核定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等等。按照税法规定,我国税务机关在纳税期限的核定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当纳税期限核定后,即产生法律效力,税务机关不得随意更改。除须采取税收保全的特殊情况外,在纳税期限届满之前,纳税人不申报纳税、不缴纳税款等,税务机关不得征税。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纳税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在法定纳税期限内不能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征税决定的送达。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需以书面形式作出,送交纳税人等当事人。涉税文书的送达并不局限于税款征收程序,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需送达的税务文书包括纳税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扣缴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等。涉税文书一经按法律程序送达,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正式生效,并产生法律后果。

我国税法采用的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其中,直接送达,是指由税务机关将税务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签名或盖章记明收到日期,税务文书送达后,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程序基本相同,邮寄送达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

(三)税收检查程序

在正常情况下,通过税收确定程序和征收程序就可以满足国家实现课税权的要求。然而,由于税制的复杂性以及征纳双方固有的矛盾性,在税款的缴纳和征收过程难免发生背离税法规定的情况,这就需要借助税收检查、稽查加以更正。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的税务检查主要有:检查并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账簿、凭证、报表等资料;询问其有关纳税问题和情况;现场检查纳税人应税商品、货物,到车站、码头、机场、邮局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的应税商品、货物及有关单据、凭证及资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检查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等等。

在我国,税务机关的检查权限,包括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和确立其刑事调查性质之前的立案检查,这些又统称为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

税务检查、稽查,对于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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