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监管
基金监管机构是证券监管机构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规范基金交易和运作、维护基金市场秩序并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而设立的,它们对基金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基金监管机构依法拥有审批或核准基金的权利,对成立的基金进行备案,列‘基金管理人、基会托管人以及其他相关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国外私募基金监管
(一)美国
美国的基金监管机构由两级机构组成,第一级是证券交易委员会;第二级是联邦级的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及投资公司协会,是“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管理”模式。
1、证券交易委员会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的金融管理机构。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委员会具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专门行使管理、监督全国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活动的职能,检查投资银行、投资顾问、证券发行公司和大股东的经营活动。该委员会建立的目的,旨在监督执行美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信托条款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和公用事业持股公司法》,以维护证券发行者、投资者和交易者的正当权益,防止证券活动中的过度冒险、投机和欺诈活动,维护稳定的物价水平,配合联邦储备委员会以及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形成一个明确、灵活、有效的金融体系。
2、联邦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委员会下属的联邦证券交易所是一个半管理半经营的机构。它要执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部分管理职能,它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全国各证券交易所,即各交易所市场,同时,它作为有形证券市场,要维持、组织证券市场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3、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
1939年在全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建议下,成立了“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它是一个半官方半民间的非营利组织,全权管理全国场外交易市场上的所有证券交易(包括基金交易)活动。
4、投资公司协会
投资公司协会是美国共同基金的行业组织,成立于1940年,成立时称作投资公司全国委员会,1941年10月更名为全国投资公司协会,1961年又改为现在的名称。现在,投资公司协会不但参与有关投资公司的立法、监督州和联邦有关的立法,充当基金业与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联系人,而日.还有广泛的行业自律任务和推广基金业的职能。在行业自律方面,投资公司协会通过组织和宣传手段,严格执行法规,以保持和提高基金业的良好发展势头;在推广基金业方面,该学会主要是向公众传播基金方面的知识,介绍投资于共同基金的方法,宣传投资基金的好处。
(二)英国
英国基金的管理形式有两种:自律机制和立法管制,其典型的特点是“基金行业自律”监管模式。
1、自律机制
英国的基金自律机制系统分为两级,一级由证券交易商协会、设有立法地位的收购和与合并问题专门小组及证券业理事会三个机构组成,其他政府机构如贸易部、公司、注册署等也实施监督管理,对基金而言最主要的自律机构则是证券投资委员会;二级是证券交易所的管理。
英国的三个自我管理机构与政府机构是相对独立的,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非正式合作。政府机构参与基金管理越来越多地采用立法手段,而自我管理机构是以非立法方式实施其行为准则,但当后者发现基金违法时,也可报告贸易部等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和提出诉讼。
2、立法管制
尽管英国对基金实行与其他西方国家(如美国)所不同的自我管理制度,但政府的作用也不容忽视。政府的管理主要体现为立法管制,一系列不同的证券法案和与基金相关的法案既是自我管制的指导,又是自我管制的补充。这些法案有:1958年的《反欺诈(投资)法》,1948年和1967年的《公司法》,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以及1988年的《金融服务法案》等。
英国的资本市场放松管制由1986年“BigBang”得到进一步加强。此前英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伦敦交易所控制着英国资本市场,政府要放松管理还要得到交易所的认同和实施。此次金融革命后,降低了交易所的地位并诞生了新的管理体制。放松管制极大地促进了英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也促进了英国国际股权市场的发展,使得英国的国际金融中心得到了成功维护,但也带来了投资顾问、经纪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会丧失开展业务客观性和独立性的潜在问题。
(三)日本
日本基金的监管体系是“政府严格管制”模式,其参与基金监管的机构主要有4个:
1、大藏省证券局
它是日本主管全国证券业务的政府机构。以前担任这一职能的机构是证券管理委员会,1950年修改法案,改为大藏省证券局负责。它对基金及证券经营事项进行注册登记、批准、认可、检查以及对一切证券法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证券交易审议会
该机构于1962年由大藏省设立,主要负责基金及有关证券的发行、买卖及其他交易等重要事项进行调查审议的最高行政机构。
3、日本银行
它是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代表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行政指导和干预,对基金托管银行进行监督管理。
4、证券投资信托协会
该协会成立于1957年7月,是为促进证券投资信托业的发展而经大藏省许可成立的,该协会致力于办理有关证券投资信托营运的自律规范。为防止证券投资信托的募集和信托财产的运用越出常规而影响股市,1966年将证券投资信托协会改组,改组后协会由10家经理公司及6家专业办理受益凭证买卖及其他交易的证券公司组成,协会设有董事会为其决策机构,其下还有6个常设委员会,另外还成立了对会员违规给予纪律处置的公正委员会。
协会的主要任务职能是:防止信托财产运用上违反受益人利益的事件发生,对公正恰当地运用信托财产进行调查、指导及劝告;防止投资信托公司对其他同业的诽谤或违法行为;为实现协会其他目的而进行调查、劝说与指导等。
三、国外私募基金经验借鉴
我国的基金监管机构主要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
1、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下设基金管理部和证监会在各地的派出机构(上海、广州、深圳证管办和北京证券监管办事处)专门行使对基金市场的监管。基金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草拟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按规定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按规定监管中外合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各派出机构按属地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对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不在同一城市的基金管理公司,以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监管为主,注册地派出机构协助监管的原则进行分工。在监管的工作中,各派出机构相互配合并及时沟通信息。
2、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主要负责监管金融市场的安全运行及银行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运作,由于基金一般由银行托管,因此,银行作为基金托管机构时,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3、证券交易所
我国证券交易所主要分为上海和深圳两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责是对基金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交易所在日常交易监控中,将单个基金视为单一投资人,将单个基金管理公司视为持有不同账户的单一投资人,比照同一投资人进行监控。当单一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证券交易所应视情节轻重做出如下处理:
(1)电话提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或有关基金经理做出解释;
(2)书面警告;
(3)公开谴责;
(4)对异常交易程度和性质的认定有争议的,报告中国证监会。
4、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一个自律组织,负责行业的自律管理职能,如组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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