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甲控告乙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存在以下事实:首先公安局依据不为公众知悉鉴定和同一性鉴定对甲方控告乙方案件立了案,在案件立案时,甲方控告乙方的所谓秘密装置尚未被用于生产,没有产品产出和销售;其次在乙方被控告的所谓秘密装置被用于生产前,甲方又通过专利的形式在网上公开了所谓秘密装置。我想问:公安局立案有没有问题?乙方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此前不为公众知悉鉴定和同一性鉴定均仅仅依靠甲方提供的资料,若乙方申请重新鉴定,在提供资料和选择鉴定机构时乙方有哪些权利?若在不为公众知悉鉴定和同一性鉴定时有证据证明甲方知道公安局选择的鉴定机构,可否认为甲方可能做工作影响鉴定结果并申请鉴定无效?
答:如果甲方存在商业秘密,无论是否用于生产,如果乙方非法获取了甲方的商业秘密,则乙方的行为就属于侵犯商业秘密,之后甲方将商业秘密申请了专利,也不影响之前对乙方侵犯商业秘密事实的认定。如果乙方侵犯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比较严重,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重大损失的界限是50万以上),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商业秘密的鉴定,应选择有资质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进行。
问:有两个关键点:
1、甲方公开专利前乙方尚未利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当然也没有给甲方造成损失;
2、甲方公开专利后,乙方才使用此前的商业秘密进行生产。该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答:按照你提供的情况看,乙方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无疑。乙方获取了甲方的商业秘密,即便没有生产,也可能给甲方造成损失,比如甲方为研发商业秘密而投入的成本,也可以计算为甲方的损失。公安机关是否应该介入,取决于这种损失是否达到并超过50万元,从甲方的角度,肯定是提出损失金额超过50万元的证据,而从乙方的角度,则要提供损失额不超过50万元的证据,如果损失额低于50万,公安机关就不应该介入。还有一个问题,如果甲方将商业秘密转化为专利后,乙方又利用这项技术进行生产,还属于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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