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279号);
2、《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
3、《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吸收录用为区、乡(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浙劳人函[1986]63号);
4、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统战部、公安部等转发浙江省释放安置领导小组《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安置后有关工龄计算等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6、《浙江省人事厅、省劳动厅关于部分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4]117号);
7、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
8、《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的通知》(浙人薪[1999]18号);
9、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毕业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0]105号);
10、《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企业改制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浙人函[2001]64号);
11、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
1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4]27号)。
二、对象条件
符合政策规定,需要变动工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办事程序
由所在单位填报《县级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工龄变动核准表》或《县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变动核准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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