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小姐(化名)于2008年1月13日加入上海一家公司,担任营销部经理。2008年1月3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7日至2009年1月16日,试用期为2008年3月17日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程小姐月薪7000元,试用期6000元。双方在劳动合同第26条中约定:“公司未经批准,一年内旷工三天以上,连续三次迟到或早退,或者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三次,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3月12日,公司向程小姐发送了一份书面通知,内容是:“在试用期内,您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迟到了七次。其中三人连续迟到。这是对公司纪律的严重违反。根据劳动合同,公司决定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将于今日生效。请于2008年3月14日18:00前办理辞职交接手续。”通知内容已经公司工会批准。郑小姐实际上一直工作到那天
郑小姐于2008年2月26日被诊断为怀孕。2008年10月10日出生了一个儿子
2008年3月27日,郑小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双方从3月12日起恢复劳动关系,2008年。仲裁支持郑小姐的请求。如果公司不同意,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声称公司采用了电子考勤。根据电子考勤记录,2008年1月17日至3月12日,程小姐旷工9天,迟到8次,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行为。为了证明上述索赔,公司提供了2009年5月29日上海a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公证内容为程小姐在任职期间的电子考勤记录。公司还提供了2008年2月的工资单,但工资单与公司负责人郑小姐的缺勤时间不一致。公司还向法院申请确认郑小姐的电子考勤记录是否在事后被修改
郑小姐辩称,公证书的公证内容仅为2008年5月29日公司服务器上的考勤记录,电子考勤记录可随时修改,因此,公证书的内容不被认可。郑小姐还提交了电子考勤软件开发者网站的公证书,证明系统管理员或考勤管理员可以在以后随时修改电子考勤的内容,法院从电子考勤软件开发商处获悉,该公司确实有权随时修改任何员工的考勤记录,但可以通过技术鉴定查明本案中程小姐的考勤记录是否被实际修改。为此,法院要求该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提前支付2万元评估费,以查明案件真相。但是,本公司不同意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支付评估费。导致无法识别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于2008年3月12日终止与程小姐的劳动合同关系。作为雇主,公司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公司提供了程小姐的考勤记录,但考勤记录与公司提供的2008年2月程小姐工资单中反映的考勤不一致,郑小姐提供的证据证明,公司使用的考勤管理系统中的员工考勤记录可以删除和修改。因此,虽然公司提供的程小姐的考勤记录经过公证,但仍不足以证明程小姐有严重违纪行为,可以立即终止,属于非法终止。程小姐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应该得到支持。法院随后裁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08年3月12日至2009年1月16日恢复。随后,该公司拒绝接受,提出上诉,并在二审中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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