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与担保有哪些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1 21:51:45 62 人看过

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之外的人加入债务成为债务人之一,该加入人无处追偿其承担的债务,新加入的债务人是最终的债务承担者之一。而担保人是在主合同之外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的成立的担保合同关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其承担的担保责任,即担保人不是最终的债务承担者,最终债务承担者是债务人。

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其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1、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

2、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而债务加入不适用保证期间的保护;

3、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并无偿债顺序上的先后;

4、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后,是否可以向原债务人追偿,现行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

一、民法典中债务加入和担保责任如何认定

债务加入属于并存债务的承担,是指第三人和债务人约定,或者自愿加入债务,在愿意承担的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而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在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5日 11: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主债权相关文章
  • 债务加入属于担保吗
    不属于的。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之外的人加入债务成为债务人之一,该加入人无处追偿其承担的债务,新加入的债务人是最终的债务承担者之一。而担保人是在主合同之外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的成立的担保合同关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其承担的担保责任,即担保人不是最终的债务承担者,最终债务承担者是债务人。一、债务加入与担保的区别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只有保证人通过书面的形式明确地提出保证的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才成立。而债务加入中三方合意、二方(第三人与债权人)合意以及第三人的单方承诺都可以形成有效地债的加入,其并不以书面为成立要件。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其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1、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2、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而债务加入不适
    2023-03-26
    85人看过
  •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是一个意思吗,二者有什么区别
    我国法律条文没有对债务加入下一明确定义,因此,债务加入只是学说上提出的概念。尽管如此,结合司法实践,债务加入的理论体系其实已较为完整。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相比,三者有不少相同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合法存在的,且合同义务能够进行转让;都有债权人、债务人、第三方的存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会涉及到这三方,而在一般债务履行中仅仅涉及债权、债务人两方;在表面形式上,都是由第三方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这是在对案件定性时最易引起争论和混淆的原因所在。但债务加入与这两者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构成要件不同。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在被转移义务范围内,债务人脱离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原有合同主体被取代,合同变更,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原有合同关系仍保持原样,只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变为第三方。而债务加入是第三方
    2023-11-26
    434人看过
  • 债务代为清偿和债务加入的区别
    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的区分:一、在产生原因上,债务承担只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而代为清偿既可由法律规定产生,也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二、从第三人的意思内容上看,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内容,而债务承担的第三人只要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承担合同,就应当按合同履行清偿义务,原则上不受意思内容的限制。三、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在代为清偿中,第三人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为债权人。四、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设定的救济途径不同。一、替人还款法律效力债务的清偿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进行,这就是债务的代为清偿制度。鉴于债务人亲自清偿往往是债权人的意愿或者法律的规定,因此代为清偿只有在符合下述条件时才被允许:(一)依照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果债务属于专属型的,则不允许进行代为清偿。(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2023-03-05
    127人看过
  •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分标准
    1.债务加入的认定债务加入的特点为:符合合同在普遍情况下的效力生效标准、原来的债务内容允许新的债务参加进来、新加入进来的要与原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认定标准低。(1)债务加入要与普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达标的标准相符合。一家公司加入债务是此公司与原、被告双方共同约定的结果,构成债权加入的条件是首先公司行为能力、意识方面、不违法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基本的生效要件与标准相符合。(2)原来的债务内容中允许有新的债务加入进来。若原来的债务和原来的当事人联系比较紧密,或者有需原债务人亲自独立履行债权义务的特别约定的,那么便不适用于债务加入。(3)债务内容需要保持一致性。(4)原债务人与第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5)定性标准较低。从保护债权的角度看,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认定为债务转移而非债务转让相当于增加了责任人及责任财产,有利于债权人利益。2.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之间的区别两者表示的意思不同,债务转移是债务人
    2023-06-01
    207人看过
  • 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别
    1、适用期间不同。连带责任保证适用的是保证期间,而债务加入适用的是一般的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制度。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都是我国目前适用的制度、2、所属义务来源不同。连带责任保证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一种义务,具有一种附带性。债务加入的地位等同于原债务人,具有和原债务人同样的偿还债务的义务。3、对责任的追偿不同。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而债务加入能否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连带责任保证可以约定多久连带责任保证可以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约定时间;未约定保证期间,连带责任担保时效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二、担保方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担保方的责任和义务可以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2023-03-12
    494人看过
  •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区别有哪些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如下:1、生效条件不同:债务承担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替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转让债务。2、债务人与第三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若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将消灭;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对于债权人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3、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的
    2023-03-02
    264人看过
  • 定金与其他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定金与其他担保的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定金担保是一种特殊的金钱担保,当事人根据定金获得的只是一种补偿性担保,担保因主合同义务未履行而可能遭受的损失,不能保证合同利益的必然实现;2、实现方式不同,履行定金担保债务的方式是定金罚则的适用,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通过对违约方的威慑作用,迫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3、目的不同,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只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为债务人提供任何保障。一、二手房买卖无效定金怎么处理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一)定金罚则具体内容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二)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如未实际交付
    2023-06-26
    314人看过
  •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有哪些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二、主观目的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三、法律效力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
    2023-06-19
    64人看过
  •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1、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2、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3、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两者的概念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
    2023-04-27
    425人看过
  • 反担保合同的主债务是什么,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
    一、反担保合同的主债务是什么反担保是债务担保人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所以反担保的主债务是担保人为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
    2023-06-17
    71人看过
  • 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下面我将针对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的问题,做简单分析如下。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种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2、物权是一种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3、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4、物权一般为永久性权利,而债权为有期限权利。债权多具有请求期限,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一、代位权适用于物权吗1.债权人代位权是对债务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如果因物权产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代位权就适用物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
    2023-06-24
    418人看过
  • 入职与转正的区别有哪些?
    一、入职与转正的概念不同求职者已经通过招聘单位的审查把关,被招聘单位通知录用,可以进入招聘单位开始试用的这一过程,称为入职。换言之,入职就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开始试用期。转正,则是指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二、收入方面入职后尚在试用期的员工工资是转正后的正式员工工资的80%。三、可否随意辞退方面入职后尚在试用期的员工辞职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公司要发现员工有相关问题,才可以辞退员工。转正后的正式员工辞职需提
    2023-04-13
    442人看过
  • 合并与并入的区别有哪些
    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入是指把个人或一个团体归入较大的单位或团体中去。《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024-05-01
    261人看过
  • 债务加入司法辨别
    宝银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某工程部分项目转包给新成建筑公司。工程结束后,两公司进行结算,确认宝银公司欠新成公司工程款10万元,并由宝银公司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半年内还清。因宝银公司一直未归还该工程款,新成公司多次上门催讨。后第三方银河公司单独向新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将代替宝银公司偿还债务。因银河公司未履行其承诺,故新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连带偿还欠款。本案中,宝银公司与新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确认无疑,新成公司有权要求宝银公司按约偿还欠款。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银河公司单方向新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的行为是成立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加入?新成公司能否直接要求银河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债务转移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的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而原先的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权人
    2023-04-23
    207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主债权
    词条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更多>

    #主债权
    相关咨询
    •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有哪些区别?债权加入条件是?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11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
    •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加入的区别具体有哪些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03
      连带责任保证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一种义务,具有一种附带性。债务加入的地位等同于原债务人,具有和原债务人同样的偿还债务的义务。
    • 信托与担保区别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2-27
      一、信托产品为信托公司发行,信托公司为正规金融机构门槛很高。 二、担保为担保公司担保,或者担保人担保,担保为金融产品架构中增信中的重要环节,一般由保证人提供,专门从事担保以赚取利润的为担保公司。 三、集合信托产品目前还是相对安全的,但是已经积聚了很大的风险,信托产品是理财产品的一种形式,担保为一种行为,也可以理解成是一类机构。
    • 担保人加入的债务有效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7-19
      1、担保人要求债务加入的,只要债权人同意,即可生效。 2、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 哪些情形应该接受债务加入担保人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25
      1、担保人要求债务加入的,只要债权人同意,即可生效。 2、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