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2 23:30:14 409 人看过

房产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条件有:1.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2.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3.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4.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5.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6.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7.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

法官怎么审理房产执行异议之诉

《异议复议规定》中的大多数条文规定的都是形式审查原则,而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了部分实质审查的内容。因此,大多数情况下,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可以参照适用《异议复议规定》的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但不能完全依照适用。

以《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为例,其是基于生存权至上的考虑设置的特别规定,目的是保护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是否构成消费者,对于只有十五天审查期的执行异议来讲,只能从形式上进行判断,其标准必须简单直接明确,因此执行异议确立的审查标准就是买受人名下是否有其他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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