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很多权利,让劳动者在维权时有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但由于法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劳动者在维权时仍有很多困惑和误区。律师王杰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工作两年未签劳动合同
日前,北京读者古先生打来电话,为其妻子李女士咨询有关讨要工资和赔偿问题。
我爱人自2008年9月1日被一民营企业聘请,在一店面销售巧克力。自2010年3月开始,老板一直拖欠工资。刚开始,我们跟老板催讨工资时,老板态度还不错,答应有钱时一定给,到后来却说是因为我爱人没有完成规定销售额,所以才不给工资。
古先生认为,工资应当是只要付出劳动就该给,完不成销售额,应该是给不给奖金的事。
由于拖欠工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双方闹得越来越僵,2010年10月的一天,李女士和老板通电话再次讨要工资未果后,气愤地宣布我不干了。
从那时起,我爱人就没有再去上班。后来我们再给老板打电话,他干脆就不接了。
无奈之下,今年5月,古先生代李女士向北京某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提出如下要求:老板自李女士2008年9月上班始就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为此讨要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拖欠工资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补缴社保款;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提起仲裁时,仲裁机构提醒古先生,应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目前,我手里没有劳动合同,有一份2010年9月老板手写的支付我爱人2010年2月工资的手写单据;还有一份2010年3月公司出具并盖章的我爱人收入证明(因我们办信用卡而开);另有一份公司2008年9月交由我爱人保存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古先生想知道,上述证据是否足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自2010年3月至10月拖欠工资如何证明?我爱人能否提出辞职?同时,上述仲裁请求是否合适和全面?
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最有力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通过间接的方式来证明。王杰告诉记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王杰说,古先生所提供的三份证据可以证明李女士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至于李女士是否有权提出辞职,王杰认为,辞职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即使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劳动者亦可提出辞职。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工资,侵犯劳动者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李女士当然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工资记录用人单位须举证
那么如何证明老板拖欠了长达8个月工资呢?古先生的苦恼是,他手里没有合适有力的证据。王杰给出的法宝是:依据法律,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据。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上文提到的(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王杰说,除此之外,还有下列条款可以引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王杰提醒说,对于支付拖欠工资,劳动者个人主张支付赔偿金的,《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不同于以往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有过要求支付赔偿金的指令,否则,劳动者直接主张支付赔偿金的,往往得不到支持。
讨要双倍工资时效很重要
本案值得注意的是讨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王杰告诉记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王杰分析,李女士自2008年9月1日开始上班,单位未依法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从2008年10月1日开始计算双倍工资,计算到2009年9月30日,讨要双倍工资诉讼时效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计算,应该截止到2010年9月30日,所以,2011年5月申请仲裁,时效早已过去。
在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仲裁机构、法院对此看法不同,有的仲裁机构、法院也可能认定此案未过时效。
仲裁诉讼应实话实说
古先生还向本报记者透露一个细节,当时公司给我爱人开的收入证明是每年15万元到18万元,比我爱人实际工资每月6000元高出好多,在仲裁或诉讼时,我应该按哪个标准主张?这个老板很让人生气,我能否按高收入主张报复他一下?
如何主张是打官司的关键之一,实践中,也不乏律师支招撒谎的事例。但王杰告诉记者,一定不要撒谎,要实话实说。一方面,撒一个谎要用很多谎言弥补;另外,撒谎也会被对方戳穿,仲裁员和法官也有识别谎言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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