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加快推进我市的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企业改革中盘活土地资产,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流转,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兼并。鼓励企业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跨所有制兼并。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和非国有企业对资不抵债或资债相当的国有企业在承担债务、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实行兼并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无偿划拨,其中资不抵债的,也可以土地使用权折抵,剩余土地实行无偿划拨;非国有企业对资产大于负债的国有企业实行兼并的,由兼并企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可按优惠60%—90%的比例缴纳评估确认的地价,一次缴纳有困难的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分期或分年缴纳。
二、企业破产。企业依法破产,其使用的土地资产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市、县土地管理局确认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拍卖,也可以由接收企业在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实行整体收购。由接收企业整体收购的,市、县土地管理局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按成交地价出让给接收企业,由接收企业将地价款直接支付给破产企业清算组,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生产、生活。破产企业原已在市、县土地管理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三、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改建或新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其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流转:
1.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制的国有企业可以在改制前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然后以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国有法人股;也可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改制或新设立的公司,该公司在同市、县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地价后,取得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2.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国家收回原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改制或新设立的公司的,可由该公司按期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支付租金。租金标准由市土地管理局依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核定。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土地,不作为企业法人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转让、转租和抵押。
3.将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界定为国家股的,按照使用年限评估作价后,作为国家的资本金投入改制或新设立的公司使用,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国有股权持有单位统一持有。
四、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方式流转:
1.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优惠60%—90%的比例向市、县土地管理局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地价后,取得受让土地使用权;
2.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改制后的企业使用,由企业按期或者按年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支付租金;
3.经批准设立国家股的,可以一定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界定为国家股,国家股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国有股权持有单位统一持有。
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其国有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不足以抵偿债务时,其差额部分用作价后的土地使用权折抵,剩余土地仍按前款规定办理。
五、企业转产。企业使用划拨土地进行内部产业结构调整,实施退二进一、退二进三的,继续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企业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期或者按年向市、县土地管理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企业土地置换。企业转让市区二环路以内土地使用权迁往三环路以外,以地级差价投入企业搬迁、改造的,被转让土地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在三环路以外新征建设用地,未超过原转让土地面积的部分,仍实行划拨。
七、企业“嫁接改造”。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或折价作为投资,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实施嫁接改造组建新企业的,由原企业或改造后的合作、合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企业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期或分年缴纳,也可以将缴纳的出让金返还给企业作为国家的资本金投入。
八、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国有企业连续5年以上亏损,由其他企业租赁、承包经营或委托管理,凡不变更土地权属的,继续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变更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承包企业可按优惠60%—90%的比例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地价后,取得受让土地使用权。
九、企业出租土地。企业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的出租年限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一次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分期或分年缴纳。
十、企业抵押土地。企业可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后抵押,并向市、县土地管理局依法办理地价确认和抵押登记。抵押人不履行债务,依法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首先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向市、县土地管理局缴纳相当于出让金的款额。
十一、企业转让土地。企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报人民政府审批。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先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受让方用地属于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受让方办理土地划拨手续,但转让方须将其转让土地所获收益缴付市、县土地管理局。
十二、企业的非经营性用地。企业改制中分离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生活福利设施用地,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土地管理局委托改制后的企业或新组建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
199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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